• 753874191/2015-00026
  • 郑州市中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综合,政务
  • 2015-12-19
  • 2015-12-19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效能建设,营造爱岗敬业,紧张有序的工作氛围,根据《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原办〔2013〕26号)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考勤

全局干部职工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工作时间,实行上、下午上班签到制。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对机关考勤统一管理,每月第一个星期将上个月的考勤结果及每个人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公示。

(一)考勤对象:全局在岗干部职工。

(二)考勤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三)考勤内容:对凡是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休假、出差、外出等人员按规定做好登记备案。
    1.旷工:未向科室(中队)负责人、主管领导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情况下,按照规定时间超过3小时未到岗或超假的。

2.事假:因私事不能正常上班,填写请假条并经科室(中队)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后,视作事假。

3.病假:因病不能正常上班,履行相关手续后视作病假。

4.休假:对公休、探亲、婚(丧)、生育等国家法定假

期规定的时间。

5.出差:经领导批准,在市、区范围外执行公务。

6.外出:经领导批准,在市、区范围内办理公务。

(四)请假规定:

1.年公休假: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公休假。工龄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 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年公休假原则上一次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领导批准后,可补休,但不能跨年度使用。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病假:病假证明必须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婚假:结婚可享受不超过3天的婚假,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婚假18天。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产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98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三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产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5.探亲假: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申请探亲假(不含往返路途时间)。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

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已婚工作人员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均为20天。女性工作人员在享受6个月的产假期间和配偶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原则上当年休探亲假者不能休公休假,休公休假者不能休探亲假。

6.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岳父母、公婆死亡后,可请不超过5天(不含往返路途时间)的丧假。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六)考勤要求:

1.从严管理、严格考勤,实行分级负责制。分管领导对分管的科室(中队)出勤率负责;各科室(中队)负责人对科室(中队)人员的出勤率负责。

2.坚决杜绝每日签到时出现代签及签后早退现象,如发现代签者,将全局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每月累计请半天事假次数超过5次的,所在科室(中队)年底评先评优分值每人(次)扣1分。

4.无故当月实际签到次数比应签到次数少4次以上的(包括4次),取消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所在科室(中队)年底评先评优分值每人(次)扣1分。

5.法定工作时间打牌、玩游戏、购物,工作日午间饮酒,值班期间不在岗等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被区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取消个人年底评先评优资格,所在科室(中队)年底评先评优每人(次)扣2分,个人及所在科室(中队)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并在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6.法定工作时间打牌、玩游戏、购物,工作日午间饮酒,值班期间不在岗等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被市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取消个人年底评先评优资格,所在科室(中队)年底评先评优每人(次)扣4分,个人及所在科室(中队)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在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全局干部职工通报。

二、请销假规定及程序

(一)请销假规定

1.请假半天由科室(中队)负责人批准,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科室(中队)负责人请假,半天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含1天)报主要领导批准;局领导请假半天以上者需报主要领导批准。请假需在办公室备案,年终统计请假情况并公示。

2.请假时要说明请假起始和截止日期,没有特殊情况不准续假。

3.请假回到单位后要及时销假,在请假时限内回单位上班进行销假的,以销假时的实际时间计算请假时间,没有及时进行销假或超过请假时限的,均按旷工记。

4.凡是没有经过领导批准私自外出或不到岗上班的均按旷工记,事后不进行补假。

5.请假时先填写请假条,然后按照请假规定由科室(中队)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批。

6.如有紧急情况,需请假而又来不及写假条的,可口头或电话请示分管领导,事后必须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急性病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根据医院证明,补假条交办公室存档查阅。

7.凡是请假超过国家法定假期或请假时限,没有特殊原因而延迟假期的,一律按旷工记。

(二)请销假程序

1.病假办理程序

申请病假7天以上的,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须提交《中原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申请表》(见附件1)和《中原区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见附件2)。

(1)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病假期

   

工作年限

   

病假工资

   

2--6个月

   

不满10年

   

发基本工资90%

   

10年以上

   

发基本工资

   

6个月以上

   

不满10年

   

发基本工资70%

   

10-19年

   

发基本工资80%

   

20-34年

   

发基本工资90%

   

35年以上

   

发基本工资95%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2)病假累积在2个月以内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3)病假累积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报主管区长审批后到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报区长审批后到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连续请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不再发放。

(6)连续请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2.事假办理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1)全年累计事假超过7天以上不足15天(含15天)的,经主管区长批准后,报区人社局备案后发放原工资。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不足22天(含22天)的,经区长批准,报人社局备案后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

(3)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4)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5)机关事业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3.婚假、产假、护理假办理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结婚、生产需请假,经单位审批后,报区人社局备案后于次日执行。

(2)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产假增加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

(3)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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