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67281/2017-00036
  • 中原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2017-08-23
  • 2017-08-23
中原区林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主要投诉请求:
(1)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反映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发生的纠纷。
(4)反映因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反映因侵害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2.法定处理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二)行政裁决
1.主要投诉请求:
反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行政裁决。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以及自土地改革起各个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三)行政许可
1.主要投诉请求:
(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问题。
  (2)申请林业植物检疫证的问题
(3)申请木材运输证的问题。
(4)申请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问题。
(5)申请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问题。
(6)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问题。
(7)申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问题。
(8)申请野生动物经营许可的问题。
(9)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问题。
(10)申请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的问题。
(11)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业行政许可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行政许可。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一)检举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二)检举林业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法定途径:向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一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方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林业信息公开范围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林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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