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5010/2015-00187
  • 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
  • 通知,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
  • 2015-06-09
  • 2015-06-09
  • 通知
  • 中原汝办字〔2015〕13号
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社区:

按照区安监局统一安排,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街道将在全辖区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标准为劳动者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劳动者正确佩带、使用,进一步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监管水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检查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检查的重点行业: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皮革加工、IT制造、耐火材料、磨料磨具、石材加工、水泥生产、陶瓷制造、石棉矿山及制品、冶金、化工和机械加工等行业。

(二)检查的重点防护用品: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特种工作服、护目镜、耳塞和护耳器等个体防护用品。

(三)主要检查内容:1、是否按照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2、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是否完善;3、采购、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4、采购、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特种护品安全标志证书(劳安证)、产品合格证和该批次的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报告;5、为劳动者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是否合格;6、劳动者是否按标准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检查方法

本次检查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各社区全面检查、街道督查、抽查的方式。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自查,自查后填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自查表》(附件1)。

各社区组织对所属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要对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自查表》逐项核查,其中对没有特种护品安全标志(劳安证)、产品合格证和近期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报告,不能确定质量是否合格的在用劳动防护用品要进行现场拍照取证,提取相应的样品,并上报街道安监办。

四、检查步骤

专项检查时间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

    各用人单位根据检查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查,填写《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自查表》,连同自查情况报告,于6月19日前上报各社区,由社区统一上报至街道安监办。

(二)街道办事处,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全面检查阶段(6月21日至7月31日)

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对辖区内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专项检查。

(三)区安监局督查阶段(8月1日—8月20日)

街道对各社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社区要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深入研究,迅速组织落实专项检查活动。

(二)要注重实效。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检查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标本兼治,探索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长效机制。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要从使用环节上杜绝劣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用人单位,坚决纠正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三)要严格执法。各社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要立即上报。

(四)要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及时公布典型案例,营造整治氛围,深入一线普及劳动防护知识以及识别劣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

(五)要认真总结。各社区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7月27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汇总表》(附件2)报街道安监科。

联 系 人:金溪       联系电话:68635615

电子邮箱:rhljdajk@163.com

附件: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自查表

2、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汇总表

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

2015年6月9日


主办单位: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桐柏路200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