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9094164/2016-00270
  • 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
  • 通知
  • 2016-05-31
  • 2016-06-01
  • 通知
  • 三官庙政〔2016〕44号
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办事处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精神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以服务中原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着力点,完善“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大力查办无证无照经营违法案件,构建公平竞争、守法诚信、有序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中原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对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所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取缔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基本消除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领域

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娱乐场所、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
     (二)重点区域

城区、农村主干道等交通要道,集贸市场、车站、工厂、校园周边等人口密集的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农村主要集市等地段。
      (三)重点行业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加油站、液化气站和存储点以及食品、餐饮、交通运输、网吧、公共娱乐等行业。

 (四)重点行为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组织领导

成立三官庙街道办事处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经发办负责统筹协调,工商、食药等职能部门及各科室负责指导实施,各社区(村)为具体责任单位,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娜  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  组  长:楚文全  街道党工委委员、组织员

            吕  洁  街道党工委委员、统战员

            张  忠  武装部长

            冯  阳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保谦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赵嵩鹏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伟馨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乔  鹏  街道纪工委副书记

            袁  悦  街道司法所所长

            陈绍娥  副科级干部

            程  翔  副科级干部

            常德杰  工商所所长

     成     员:孙秀玲  食药所副所长

  张  施  党政办公室主任

            付  阳  党建办公室主任

  李  坤  城市建设科科长

            杜劲松  城市管理科科长

            刘亚敏  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

            付  琦  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张  津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

            孙亚军  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曹红改  长效机制办公室主任

            连瑞敏  司法所副所长

            杨  磊  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主任

            李保安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陈新灵  中原一社区书记

            许  宁  伏牛北社区主任

            宋连生  省纺机社区主任

            贾淑栋  郑上路社区主任

            王  华  中原二社区主任

            卢丽华  湖光苑社区主任

            任兆钦  电业新村社区主任

            王应选  郑煤机社区主任

            鹿振立  西环路社区主任

            孙新豫  三官庙社区主任

            张改焕  三官庙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办公室,苏富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电话:0371-67633569。

   

    2、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一)街道办事处: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责任机制。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结合网格化管理工作,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督办证照工作融入网格管理。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本辖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明确专项管理工作人员。要统一组织本辖区的整治行动,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督促检查到位、查处取缔到位,务求扎实认真、抓出实效。

    (二)综治部门:负责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

    (三)工商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对使用报废特种设备,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质监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质监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公安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备案的旅馆、印章刻制、娱乐场所、典当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等经营活动,以及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公安部门许可或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财政部门: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会计代理记帐、注册会计师业务、资产评估师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文化旅游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音像制品经营、出版物出版、发行、进口,印刷复制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娱乐、营业性演出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继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的,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从事旅游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卫生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建设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房管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人社部门: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职业介绍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农业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环保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危险废物以及影响环保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工信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信息系统工程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道路运输及其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餐饮服务、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经营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城管部门:依法对在批准设立的市场外或经营场所外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其他部门:未列入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对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的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单位有相互配合、相互协助、信息共享的义务,必须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职责。未列入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好本部门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工作机制

    (一)协作联动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工作采用由区政府领导,以网格化管理为载体,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工商、食药等职能部门协作参与的工作模式,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责任,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结合网格化管理工作,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督办证照工作融入网格管理。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明确专项管理工作人员。

(二)联合执法

街道办事处每月组织一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信息通报
    充分发挥各科室和社区(村)的基层基础管理作用,推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体制,全面摸排,消除盲区,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单位,实行排查信息月报抄告制度,及时上报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具体事项由长效办负责。由街道办事处牵头与各职能部门联系,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若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四)责任追究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甚至支持、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直接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各科室及社区(村)未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直接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社会基层组织及公共企事业等单位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还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不予执行,仍然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六、明确责任

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有关规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理清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各科室及社区(村)依照法定职责,肩负起各自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执法主体部门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的,相关部门要无条件配合,街道办事处要求有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要无条件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协调指挥。各社会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有责任、有义务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和查处取缔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与网格化管理、平安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同时,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基本消除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目标。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为确保效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街道办事处要统一组织本辖区的整治行动,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督促检查到位,查处取缔到位,务求扎实认真、抓出实效;二是工商、食药等职能部门要加大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工作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工作合力;三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实施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推进;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基层组织作用,在各社区(村)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标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六是要根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落实“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无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在查处取缔工作过程中,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对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教育,规范执法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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