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 :
为加强我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我区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根据《郑州市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我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郑州市中原区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 月 29日
郑州市中原区建筑市场
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全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原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等有关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建委“红黑榜”发布制度,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红黑榜”收集和上报。
第四条 区城乡建设局建立“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成员由区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清欠办、建管科、监察队、质监站、安监站、市政科组成,具体工作由建管科牵头组织实施。各成员科室按照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管科负责“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的召集;负责综合管理“红黑榜”信息记录、公示、交流和上报工作;负责对比、整理联席办公会议各专业部门填报的“红黑榜”信息;负责建档管理汇总的“红黑榜”信息证据和资料;负责向市级部门上报 “红黑榜”信息。
(二)建管科、清欠科、监察队、质监站、安监站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红黑榜”信息的采集、认定、报送工作,负责所涉“红黑榜”信息的申诉、案件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三)纪检组负责“红黑榜”信息发布的监督工作,并对“红黑榜”信息发布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突出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列入“红榜”:
(一)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二)承接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工法、专利和科技进步奖的,或者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及施工规范的;
(四)被列为省部级以上示范项目的;
(五)响应政府号召,参加抢险救灾的;
(六)其他可列入“红榜”信息的。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列入“黑榜”: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业务)转包、转让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伪造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且拒不停工整改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瞒报、谎报或故意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严重隐患的;
(六)在工程建设中篡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检验数据结果的;
(七)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八)扬尘治理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因企业过错造成群众或者农民工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十)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因不履职被约谈两次以上的;
(十一)其他可列入“黑榜”信息的。
第七条 “红黑榜”信息认定依据:
(一)“红榜”信息依据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等;
(二)“黑榜”信息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文件或材料:
1、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文件;
4、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的执法记录、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红黑榜”信息应每季度发布一次,有重大影响的良好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信息应随时审核发布。“红黑榜”信息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由联席办公会议成员科室负责采集和查实相关“红黑榜”信息。
(二)信息核实。召开 “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听取各成员科室“红黑榜”信息采集、整理、记录情况,对“红黑榜”信息进行审核,并提出发布建议。
(三)信息公示与告知。对列入“红榜”的信息,通过“郑州建设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列入“黑榜”的信息,由采集信息的成员单位向当事人下达书面告知书,当事方自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告知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研究确定。联席办公会议提出的“红黑榜”发布建议、公示和告知情况由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五)信息发布。“红黑榜”信息在“郑州建设信息网”予以发布。对被列入“黑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建管科负责将“红黑榜”信息向其它市直部门交流或向上级部门上报。列入“红榜”的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列入“黑榜”的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对单位一般为1年,对责任人一般为2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建立“红黑榜”修复机制。区城乡建设局对弄虚作假骗取“红榜”的,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区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调整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两次以上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
第十一条 对于纳入“红黑榜”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依法实施信用评定和信用惩戒;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将“红黑榜”发布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评选评优等依据,充分发挥“红黑榜”发布制度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 6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