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省五建社区
适用范围:
辖区居民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申请材料:
1.《非医学需要对象终止妊娠手术申请表》原件1份;
2.户口本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结婚证复印件1份;
5.产前诊断报告原件;
6.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原件。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371-67869553
投诉电话:
0371-61290105
办理地址:
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院
公交线路指引:
287路下车向北50米路西院内
结果领取方式(可选择):
本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