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省五建社区
适用范围:
辖区居民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四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2、《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
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申请材料:
《兵役登记表》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371-67869553
投诉电话:
0371-61290105
办理地址:
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院
公交线路指引:
287路下车向北50米路西院内
结果领取方式(可选择):
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