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体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全市市场主体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依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场主体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属地负责;随机抽取、随机选派;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行联合抽查,实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
第四条 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根据《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郑州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由各业务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五条 市场主体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严格落实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各县(市、区)工商局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加强执法能力培训,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坚持创新监管格局、依法公正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开展新形势下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联合检查工作,明确本部门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牵头单位,对县(市、区)工商局抽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县(市、区)工商局加强对工商所市场主体抽查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促使辖区范围内市场主体抽查检查工作的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章 抽查工作流程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市场主体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制定计划。内部“双随机”抽查计划由本部门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抽查工作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抽取名单。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检查计划要求,通过市场主体监管系统(或业务系统)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名单。抽取权限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三)派发名单。业务处室(科室)根据抽查名单,整理和制定《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目录内容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标准、检查程序、法律依据、检查结果等,再由牵头单位进行整合,形成检查事项“一企一表”。然后派发至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由本部门直接检查的,可直接检查或直接委托检查单位检查)。
(四)确定方案。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派发的名单和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检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明确检查方式和内容。
(五)实施检查。各单位根据各业务处室(科室)制定的检查目录(一企一表)和本单位确定的检查方式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也由相关业务处室(科室)负责解答。
(六)录入公示。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将检查结果录入河南省综合业务系统,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也可同时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在其他平台公示。
(七)汇总情况。抽查工作结束后,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抽查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章 名单抽取要求
第九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检查的对象,为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为开业状态(或存续状态)的市场主体。
对于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列入不定向抽查范围,但应列入定向抽查范围。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企业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抽查,不少于辖区内企业的3%。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随机抽取市场监管执法事项2017年实现全覆盖。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要求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还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开展抽查时,可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协会人员参加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评估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利用和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专业机构的专业结论或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企业有关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村、居)委员会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属地工商所(工商所)或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对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证据,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批准,标记“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并向社会公示。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豫工商〔2015〕8 号)规定,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抽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抽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
第五章 结果公示和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豫工商〔2015〕8 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抽查中发现检查结果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通过检查、督查等方式督促落实,必要时将结果在本系统或向当地政府进行通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抽查工作列入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实行奖惩优劣,促进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落实。
第二十六条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检查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郑州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市场主体。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