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7445809/2016-00083
  • 中原区人民政府
  • 住房
  • 2016-08-05
  • 2016-08-08
  • 意见
  • 中原政文〔2016〕82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原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区已在市内五区完成了辖区内所有村庄的拆迁,率先实现了全域城市化。安置房建设已成为全区最为迫切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区政府作为拆迁及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需牢固树立“安置优先”理念,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安置房建设推进,保障拆迁群众早日回迁,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责任与目标
  (一)各街道办事处(或各项目改造指挥部)、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政府三大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三大公司)及开发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梳理改造项目存在问题,积极研究探索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途径,倒排工期、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节点,确保按规定时间完成安置房开工建设任务。
  (二)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项目,要确保2015年底前拆迁的村庄,安置房在2016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2016年拆迁的村庄,安置房在2017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三)已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项目,要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加快建设进度,2018年底前确保80%的安置房项目建成使用。
  二、强力推进安置房项目建设
  (一)市政府明确的100个遗留项目
  100个遗留项目包含市政府明确的69个遗留问题项目及31个不网挂项目,由区城改办牵头,各街道办事处(或各项目改造指挥部)、三大公司、开发企业积极配合,对项目进行梳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土地、规划、建设、安置房产权证等手续办理时间节点。土地已完成出让、安置房已建成回迁的项目,督促项目开发企业加快完善各项建设手续,并及时为回迁村民办理产权证;土地已完成出让、安置房在建的项目,督促项目开发企业加快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让拆迁群众早日回迁;土地未完成出让的项目,积极协调市有关部门,尽快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同时各街道办事处(或各项目改造指挥部)督促开发企业在完成修规及施工图纸审查后,安置房尽快开工建设,并制定具体的时间节点。
  (二)100个以外棚户区改造项目
  1.市政府明确的100个以外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城改办牵头,各街道办事处(或各项目改造指挥部)、中原规划分局、区国土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对项目进行梳理,尽快完成拆迁清零、垃圾清运,确定改造范围、安置基数、安置区位置、安置房户型,制定规划及土地手续办理时间节点。
  2.区政府主导安置房项目由三大公司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安置房建设模式,负责项目安置区用地的整理及安置房的建设工作,研究建立多层次、多元化、低成本、长周期的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综合性政府主导项目,由区政府负责对项目进行包装,统一采取项目推介模式进行招商引资,引进有实力、有信誉的知名企业参与改造,并建立完善企业准入及退出机制,保证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推之有效、行之有果”,形成良性循环,健康有序地发展;对改造用地较少,难度较大的项目可采取与政府储备地捆绑的方式;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通过政府搭桥或以购代建等方式筹集安置房房源,尽量减少新建,消化库存和潜在存量。
  3.部门联动,充分做好100个以外改造项目的拆迁、土地、规划、配套设施等前期工作。区国土局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报批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报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或各项目改造指挥部)要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区城改办要积极协调市规划局依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区位置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街道办事处(或各项目改造指挥部)要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地和异地安置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并充分征求被拆迁村民意见,采用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并通过村民“4+2”工作法后实施;区城市管理部门要统筹考虑棚户区配套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问题,配合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棚户区改造规划能做到紧密衔接,使安置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能做到同步规划。
  三、优化棚户区改造环境
  (一)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政府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评审、决策、组织、实施、管理以及改造项目的综合协调监管等工作,对确需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拿出初审意见,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各街道办事处(或各项目改造指挥部)负责相应改造项目的拆迁、土地整理等前期工作,并积极协调有关项目建设的各项手续办理。
  (二)协助各项手续的办理
  区城改办牵头,各街道办事处(或各项目改造指挥部)、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协调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地块整理、综合开发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在开发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开发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时,积极予以协助、支持和配合,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开发企业应当享有的各种优惠政策。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区发改、规划、建设、国土、征收、人防、环保、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强项目过程监管,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为项目改造提供便利条件,减轻开发企业负担。
  (四)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区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路网、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协调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行业支持改造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区文化旅游、环保部门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对改造项目提前做好文物勘探和环境评估工作,确保改造项目按时开工建设。
  (五)规范档案管理
  棚户区改造工作周期长、涉及内容点多面广、工作要求高,为方便查阅,便于上级有关部门的定期督导和专项审计,建议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区档案局要尽快出台意见,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或各项目改造指挥部)进行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分配方案等基础资料以及棚户区改造的过渡期群众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档案整理、归档和使用;区城改办要认真登记归档改造方案及审批改造方案所需的基础资料;对于应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相关情况和应予保护的文化遗产、历史遗迹等相关资料,区有关部门也要认真登记归档。
  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一)强化项目监督机制
  区城改办牵头,各街道办事处(或各项目改造指挥部)配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及监督管理,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安置房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对介入的开发企业进行督查,督促其按照区政府工作安排及时间节点推进安置房建设,凡因开发企业未按区政府制定的工作安排、时间节点积极推进工作,影响安置区建设及村民回迁的,区政府将停止返还其开发区出让地块的成本部分,并协调市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发地块的手续予以停办,同时禁止商品房进行预售,并对已售的商品房资金进行监管。村民已回迁但安置房未办理产权证的项目,为保障村民产权证的办理,并提高介入开发企业为村民办理产权证的积极性,区政府从开发区出让地块返还至区政府的成本部分中预留足额的费用,用于保证村民安置房产权证的办理。
  (二)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区建设局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对纯安置房建设地块和安开混合地块中的安置区标段进行安全质量监管,每个安置房工程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开发企业的准入和退出
  (一)准入机制
  区政府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在网上公开发布拟改造棚户区项目的基本情况,并成立评审小组,对有参与开发意向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保证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参与合作,并确保质量、提升品质。凡参与我区棚户区土地整理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区信访局对有意向参与改造的企业已完成项目进行信访评估,无不良信访记录的企业可参与改造。
  2.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不低于1级,有至少2个高品质开发成果,并无不良信誉记录。
  3.开发企业必须是全国房地产行业知名企业;本地的开发企业必须是省内房地产行业著名企业。有文化旅游、大型城市综合体及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开发经验的企业优先。
  4.为确保企业具有开发的实力和诚意,提高效率,有合作意向的企业要按区政府要求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区政府在收到保证金后,积极为开发企业提供项目测算所需的各项基础资料。
  5.为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开发企业要垫付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所需资金,垫付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开发企业要积极主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各项手续,在改造项目用地挂牌出让时,开发企业要积极参加竞买。
  (二)开发企业的退出
  为构建公平、合理的合作环境,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完成市定安置房建设任务,确定参与我区土地一级整理的企业须执行如下规定:
  1.如开发企业遭遇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参与项目改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开发企业可与区政府进行协商自愿选择退出。为保证项目正常推进,由区政府和开发企业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前期投入资金进行审计、核算(费用由区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区政府根据审计结果分批分期退还开发企业前期垫付土地整理资金和保证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责令开发企业强制退出,另行招商,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开发企业承担。区政府和开发企业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前期投入资金进行审计、核算(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区政府根据审计结果分批分期退还开发企业前期垫付的土地整理资金,但保证金不予退还。
  (1)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发企业未按约定的改造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成本控制方案及进度计划支付拆迁、安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逾期超过10日,严重影响改造项目正常推进的;
  (2)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违反规划条件和要求,不按原定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实施,或者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并且不能及时改正,且对改造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安置区具备提前开工条件,但开发企业长期不开工建设的;
  (4)未经区政府同意,开发企业向第三方转让本项目的。
  3.开发企业如通过招拍挂未竞得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或由于政策变化,导致区政府与开发企业无法继续合作的,由区政府和开发企业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前期投入资金进行审计、核算(费用由区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区政府根据审计结果分批分期退还开发企业前期垫付的土地整理资金本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和保证金。
  4.由于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长期闲置的,将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5.在此文发布前已与区政府签定正式合作协议,且协议中对退出相关事宜已有约定的,按原协议执行。原协议中对退出事宜没有约定的,要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参照此文拟定。
  六、附则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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