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中政复决字〔2020〕6号
申请人:许XX
住 址:焦作市XXXXXX
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
住 所 地: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彬,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本机关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书面形式公开1988年10月在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工伤事故的上报情况和档案资料,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