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A〔2018〕004号
建 议 的 答 复
卢国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干部待遇问题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区农村干部任职补贴已按照《郑州市农村干部激励保障暂行办法》(郑组通〔2016〕40号)文件精神,在职村两委干部的基本报酬以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2016年的按照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以此每年类推)。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不低于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水平;村委会主任工作报酬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80%计算;其他村“两委”干部工作报酬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60%计算。村党组织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每月基本报酬增加300元。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其他“两委”干部连任现职的,每任满一个届期(三年)。每月基本报酬分别增加50元、40元、30元。届满按担任同级职务计算。有交叉任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发工作报酬,不累计重复发放。我区已按照文件精神将村干部任职补贴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