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老龄劳动力入市后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针对老龄劳动力,如果用人单位为其购买了意外保险,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进行赔偿。
二、关于申报工资总额核减退休返聘人员的情况说明
根据郑州市社保中心《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开展2019年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通知》(郑社保[2019]7号)中“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中含有国家规定不应计入单位缴费基数项目的,应提供《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
《2019年单位申报工资总额确认表》、《核减人员工资汇总表》、《工资总额核减填报说明》、核减工资项目及对应原始材料”、“参保单位部分职工在其他统筹区域参保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应参保证明”的规定,对于企业工资总额中包含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大学生及在外参保人员等情况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郑州市社保中心审核完成后,均可在申报的工资总额中相应扣除。关于核减的相关内容在2017年、2018年郑州市社保中心下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申报的通知及文件中均有体现。
另需说明的是,2020年的工资申报工作,取消了关于2019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申报工资,只对在职职工及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等人员工资基数进行申报。
三、关于老年人缴纳社保的系列规定
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对于社会保险来说,缴纳社保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员一般是与招用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所以,招用单位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同时,超龄人员(女50周岁,男60周岁),在系统输机时会自动弹出“此人不符合参保年龄”的提示,对已经退休的老龄工作者在文件系统已明确表示不能缴纳社保。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