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金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延续用工帮扶政策,破解融资制约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严重困难但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缓缴政策规定的参保企业,已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政策与减免政策叠加享受,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减损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减免政策目的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
严格落实企业社保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豫人社〔2020〕7号文件要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2020年2月-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豫人社〔2020〕14号文件要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2020年6月-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延长至2020年6月底。对于2020年2月份已经在税务部门缴过费的企业,在完成企业划型后,由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与省税务局、电子政务中心共同统一处理,通过信息系统退费-支付流程办理,不需要各个企业额外申请。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率的调整采取省市数据平台统一进行方式落实,不需要基层企业及基层经办机构办理进行任何操作,现已全部按照国家规定落实。
我社保中心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坚决做到不收“过头税费”,简化办理手续,提供高效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