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力推进‘双拖欠’问题及时妥善化解的建议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5年3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信访局联合发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信访局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拖欠”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市〔2025〕42号),方案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力争9月底前有效化解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双拖欠”突出问题,努力实现治旧、控新、源头治理,方案进一步明晰了责任和归口清理。
区住建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豫建〔2018〕1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豫建〔2021〕9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安〔2023〕20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加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
局全面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装饰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工程款支付保证有效期应覆盖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工期,截止时间应为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后30日至180日内。
建设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当施工合同履行额不超过担保金额,代偿金额按实际发生额执行;当施工合同履行额超过担保金额时,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