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高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区域政策与相关条文解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费缴纳义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因业主未入住而减免。主要基于以下考量:1、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涵盖共有部位维护、公共秩序管理等整体性服务;2、空置房仍享受物业基础保障服务(如安防巡查、设备维护等);3、若普遍减免将影响小区整体服务质量。
二、地方实践与特殊情形处理
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如低保户、重大疾病患者等),我区已建立个案救济机制,业主可在社区协调下与物业企业进行沟通,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同时,鼓励物业企业通过以下方式减轻空置房业主负担:1、对连续空置超6个月的房屋,建议按70-80%标准协商收取;2、探索"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的弹性收费模式。
三、优化服务与政策完善方向
我们将从三方面推动工作:1、指导业委会与物业企业完善管理规约,细化空置房服务标准;2、搭建协商平台,推动制定行业指导性收费标准;3、结合智慧物业建设,推广远程抄表、电子巡更等技术,降低空置房管理成本。
希望你们多关注、多支持我们的工作,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我们工作更好的开展。再次感谢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