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
(二)沟通党和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消除歧视、偏见和障碍。
(三)协助政府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扶贫、托养、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建设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四)落实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五)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联系和指导各专门协会和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七)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