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0-00009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组织,机构,职能
  • 2020-09-23
  • 2020-09-23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配置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对标国际、国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建设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大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落实好上级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政策要求,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三)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五)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举报、知识产权举报、价格举报等专线。加强12315指挥平台建设。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和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加强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查处重大复杂案件、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规范全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开展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郑州市中原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按职责权限开展全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八)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九)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法律法规。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全区商品条码工作。

(十二)负责检验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五)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和化妆品经营环节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国家标准。

(十六)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风险分析研判。

(十八)负责全区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运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九)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部门依法提请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郑州市中原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郑州市中原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郑州市中原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郑州市中原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郑州市中原区商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等工作。郑州市中原区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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