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部门基本情况
二、收入预算说明
三、支出预算说明
四、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五、机关运转经费情况说明
六、政府采购情况
七、名词解释
附件1:
2017年度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预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法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区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全区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4)指导和管理全区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5)指导和管理全区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6)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12348”法律援助咨询和“148”法律咨询热线工作。
(7)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贯彻执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有关决定和意见;组织开展依法治区工作。
(9)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区司法局设4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局文电、会务、信息、车辆管理、财务管理、人事劳资、保密、来信来访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2)法制宣传教育科
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局的法制宣传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理论调研工作;负责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3)基层工作科
指导全区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4)律师公证管理科(司法鉴定科)
指导和管理全区律师、法律顾问和公证工作;协助市司法局对辖区律师、公证员执业执照的年审、注册;组织律师、公证员业务培训和交流;指导和管理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三)人员构成情况
中原区司法局机关及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人员共有编制71人,其中:行政编制30人,事业编制41人;在职职工34人,离退休人员8人。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1272.2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272.25万元(财政拨款1272.25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转移支付收入0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1272.2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4.85万元,项目支出837.4万元。
(一)按功能科目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203.8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1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6.6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0.66万元。
(二)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434.8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27.1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6.77万元,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0.92万元;项目支出837.4万元。
(三)主要项目:
1.民调工作经费35万元。
(1)项目概述及政策依据。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07)28号文件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业务经费、县市区按常住人口数(含居住3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分别暂以每年人均0.5元、1元计算,有同级财政负担。
(2)资金测算。
按辖区总人口70万人均0.5元基本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需要经费35万元。
2.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296.4万元。
(1)项目概述及政策依据。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07)28号文件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落实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2)资金测算。
按所在地农民的平均收入的70%为标准(依据上年底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2016年底郑州市农民年人均收入为18426元,按70%计算为1000元,中原区按12个办事处,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平均配备3名人民调解员,我区有46个行政村,94个社区,派驻派出所、法院7个调解室共配备494个专职人民调解员。494人×1000元×12月=59280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共计296.4万元。
3、社区矫正工作经费30万元
(1)项目概述及政策依据。
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发生,充分发挥矫正在教育改造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区矫正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水平的通知,豫财行[2015]53号文件全县(市区)社区矫正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资金测算。
全区社区矫正人员150名。150人×2000元=300000元
办公费、培训费(20000元)办公费(文书资料、打印复印、档案装订管理等)共需300000元。
4、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经费52万元
(1)项目概述及政策依据。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1︰15的要求,2017年需15名专职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按每人每月1800元,全年需324000元(按照《司法部 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要求,由政府有关部门公开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作待遇,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应保尽保,保障其合法权益,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规范管理)。
(2)资金测算
2017年需15名专职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按每人每月1800元,15人×1800元=324000元,社会保险费每人每月1088元,15人×1088元×12月=195840元,共计52万元。
5、社区矫正中心装修改造经费30万元
根据《郑州市(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指南》的要求,结合我区目前办公用房使用现状,现有面积325平方米商业门面房调配给社区矫正中心使用,经三家2016年中原区政府采购协议及定点采购单位设计装修预算30万元。
6、普法工作经费35万元
为扎实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确保普法宣传无死角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经费保障(按全区人口人均0.5元)。
主要依据: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发(2006)30号文件规定,按全区人口0.5元每年的标准,全区人口70万人。70万人×0.5元= 350000元。
明细组成: 普法资料250000元 办公费用80000 元 培训费20000元
7、法律援助工作经费300000元
主要依据: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法律援助案件定额补贴标准的通知郑财办行[2014]15号文件第九条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成本费按照500—1000元标准支付。(每件1000元×300件)
8、法律顾问经费4万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决策能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时协调解决激增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5〕81号)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原政〔2016〕1号)要求,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执法部门需聘请法律顾问,
各执法部门至少聘请1名执业律师为法律顾问。聘请法律顾问经费4万元。
四、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1272.25万元,比上年增加160.87万元。增加原因:社区矫正中心装修改造经费30万元,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经费52万元,公证人员经费增加18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13.1万元。较去年减少1.3万元,原因是我单位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八项规定。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1万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较去年减少0.3万元,原因是我单位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八项规定。
公务接待费5万元。比去年减少1万元,增加原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五、机关运转经费情况说明
2017年机关运转经费434.84万元,较上年增加98.28万元,原因是人员变动,经费增加。 。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69.5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9.52万元,具体采购明细如下。
1.空气调节设备(包除湿设备),单价0.5万元,数量1台,0.5万元;
2.办公家具,单价0.18万元,数量14台,2.52万元;
3.打印机,单价0.3万元,数量5台,1.5万元;
4.计算机,单价0.5万元,数量32台,16万元;
5办公家具,单价0.12万元,数量33台,4万元;
6.其他网络设备,单价11.25万元,数量4台,45万元;
七、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是指司法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司法局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财政立法、决算编审、资产产权管理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专门性财政管理工作的项目支出。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