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4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20%放射诊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辖区学校总数的18%。
三、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单位100%。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100%。
四、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基层医疗机构。
五、对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候车(机、船)室;20%住宿场所、14%沐浴场所、6%美容美发场所;辖区水厂及10个二次供水设施。
六、检查方式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