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67134/2016-00002
  • 中原区民政局
  • 社团,管理
  • 2016-03-01
  • 2016-03-01
关于社会团体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文件精神,定于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所属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对象

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年度检查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党组织建设情况;

3、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有党组织的单位必填);

4、举办实体情况;

5、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6、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7、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情况;

8、专职和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三、社会团体在接受年检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一份表格在郑州民间组织网或中原区民政局网站下载,也可以到中原区民间组织管理中心领取)。

2、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书。(凡2015年6月30日后换届以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已审计的社会团体免于审计);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5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4、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5、在2015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7、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8、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或者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未按规定成立的;

10、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1、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3、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5、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五、年度检查资料报送时间

2016年3月1日至3月20日。

六、其他说明事项

各社会团体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查。逾期不参加的,我局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年度检查结果,我局将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中原区民政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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