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公告
下列5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以上未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民政部2005年第二十七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57家单位作出撤销登记。
特此公告
中原区民政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