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2-00029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2022-06-07
  • 2022-06-07
郑州市中原区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郑州市中原区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1样品抽取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L)

检验样品数量(L)

备用样品数量(L)

1

车用柴油

4

2

2

2检验依据

2 车用柴油

序号

产品名称

检验项目

执行标准

1

车用柴油

1

密度

GB 19147-2016

2

硫含量

3

多环芳烃含量

4

总污染物含量

5

凝点

6

闪点(闭口)

7

馏程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郑州市中原区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1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L)

检验样品数量(L

备用样品数量(L)

1

车用乙醇汽油

4

2

2

2检验依据

2 车用乙醇汽油

序号

产品名称

检验项目

执行标准

1

车用乙醇汽油

1

研究法辛烷值

GB 18351-2017

2

硫含量

3

质含量

4

乙醇含量

5

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

6

铜片腐蚀

7

机械杂质

8

水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351-2017  车用乙醇汽油(E10)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郑州市中原区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车用尿素水溶液(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

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1 样品抽取数量

序号

产品品种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1

尿素水溶液

不少于2L独立包装样品2份

1

1

2.检验依据

2 尿素水溶液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尿素含量(质量分数)

GB29518-2013附录A

2

密度(20℃)

SH/T0604-2000

GB/T1884-2000

GB/T1885-1998

3

折光率

GB/T614-2021

3

 

 

 

 

碱度(以NH3计)(质量分数)

GB29518-2013附录B

4

缩二脲(质量分数)

GB29518-2013附录C

5

醛类(以HCHO计)

GB29518-2013附录D

6

不溶物

GB29518-2013附录E

7

磷酸盐(以PO4计)

GB29518-2013附录F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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