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样品抽取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L) | 检验样品数量(L) | 备用样品数量(L) |
1 | 车用柴油 | 4 | 2 | 2 |
2.检验依据
表2 车用柴油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硫含量 | SH/T 0689-2000 |
2 | 多环芳烃含量 | NB/SH/T 0806-2022 |
3 | 总污染物含量 | GB/T 33400-2016 |
4 | 凝点 | GB/T 510-2018 |
5 | 闪点(闭口) | GB/T 261-2021 |
6 | 馏程 | GB/T 6536-2010 |
7 | 密度 | GB/T 1884-2000、GB/T 1885-1998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