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本次抽查抽取样品应为同规格型号、同批次的产品,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个,其中1个作为检测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型号。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样品处置
应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检验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样品有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应在样品标签上标明,并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同时应有相应影像记录。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检单位。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主子午面一球镜顶焦度偏差 | GB 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
2. | 主子午面二球镜顶焦度偏差 | GB 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
3. | 柱镜顶焦度偏差 | GB 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
4. |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 | GB 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
5. | 水平光学中心与眼瞳的单侧偏差 | GB 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
6. | 可见光透射比 | GB 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
7. | 材料和表面的质量 | GB 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配合异议处理及复检的工作内容和安排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在备用样品上进行复检项目(由于所检项目包含破坏性项目,故采用备样复检)。若检验报告中备注有初检未进行检验的后续项目,进行复检时应将后续项目作为关联项目一起复检。
启用复检前,应由相关方(异议申诉方、原承检机构等)做好样品的确认工作,特殊情况相关方可书面申请放弃现场确认并认可结果。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5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某一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后,所有检验样品均已失效而未能进行后续项目的检验,应判定该检验项目不合格,并在检验报告中备注未进行检验的后续项目情况。产品若进行复检,应将后续项目作为关联项目一起复检。
若收到样品时封条已损坏或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应及时与抽样机构联系并向质量监督科汇报情况。
样品检验前应对样品封样状态、样品外观、样品标识信息等进行拍照留存,检验后对不合格的试验项目应拍照或有影像记录。
检验后的样品,特别是不合格样品,应妥善保存,单独存放,尽可能封存在摄像头可以覆盖并监控到的区域,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状态,非相关人员不得调用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