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7445809/2008-00002
  • 中原区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
  • 2008-08-11
  • 2008-08-15
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一)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过程中,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四)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桐柏路200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