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信息分为两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编排体系
(一)中原区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只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标号”四组代码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两类。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1、主动公开内容
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的领导名单和职责;
(2)内设机构及其科室职责;
(3)本年度工作目标和落实方案;
(4)工作机构动态信息;
(5)依法应公开的其它信息。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信息查阅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办公室(地址:中原区陇海西路351号林山寨街道办事处楼上13楼办公室)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1、受理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中原区陇海西路351号林山寨街道办事处楼上13楼办公室1301;
邮政编码:450000;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
冬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夏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联系电话:0371-65561660;
传真号码:0371-65561664:
邮箱:hbj65561660@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2)申请的方式”所示提出申请。)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中原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②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③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④互联网渠道。通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现机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5)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