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需要获得中原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中原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申请人可以在郑州市政务公开网站(数字中原,网址:https://public.zhongyuan.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查阅场所(中原区司法局办公室)领取。
一、信息分类
中原区司法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向中原区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信息目录编排体系
(一)中原区司法局公开信息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只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标号”四组代码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三、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辅助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内容
中原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包括本局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局属各部门的信息公开。中原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层面的主要信息:
(1)基本概况
(2)人员情况
(3)领导组成
(4)工作职责
(5)职能科室
(6)办事程序
(7)基层司法所
(8)工作安排
(9)工作动态
2.主动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中原区司法局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网址:http://zy.public.zhengzhou.gov.cn 或 http://www.zhongyuan.gov.cn
中原区司法局信息查阅场所地点:中原区司法局办公室(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6号)
3.主动公开时限
局属各部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中原区司法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中原区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中原区司法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中原区司法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本局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中原区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6号
邮政编码:450007
办公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夏季 8:30-12:00,14:30-18:00
冬季 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371-67607661
传真号码:0371-67607661
电子邮箱:zyqsfjbgs@126.com(引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2)申请的方式”所示提出申请)
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中原区司法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中原区司法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中原区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原区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④互联网渠道。通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中原区司法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本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