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6-00018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2026-05-18
  • 2026-05-21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原市监罚告〔2026〕1003 号

朱文娟: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朱文娟(单位)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郑州市中原区你来我往养生保健店,成立日期2022 年5月12日,注销日期2024年1月10日,经营者,朱文娟。

经核查,朱文娟在经营郑州市中原区你来我往养生保健店期间使用门头为“彭氏修脚”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豫0102民初7676号判决书确定,朱文娟没有与任何一方签订过彭氏修脚协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修正)》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付琦、任兆钦  联系电话:86503970

联系地址: 郑州市中原区阳光世纪城14号楼一楼。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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