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中原政征〔2015〕1号
为实施畅通郑州工程,形成“地铁主导,交通先行,规划引领,科学布局”的城市交通格局,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加快郑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郑州市总体建设规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中原区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郑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中原区段)
二、征收范围
郑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中原区段)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绿东村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六、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