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监测(县级本级)2020年抽检任务涉及我辖区1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西路分店经销的“鱿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西路分店经销的“鱿鱼”(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7-3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企业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西路分店共计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鱿鱼”共计26.4公斤,货值金额1314.72元,剩余5.5公斤(没收),其余销售完毕。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西路分店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并将生产商的涉嫌违法行为移送至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涧西分局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西路分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张贴产品召回公告积极消除不良影响。
二、郑州市中原区盼灯烩面大盘鸡店使用的“瓷碗”、“碟子”、“不锈钢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盼灯烩面大盘鸡店使用的“瓷碗”、“碟子”、“不锈钢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08-26,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该店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是因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店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盼灯烩面大盘鸡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严格按照清洗消毒规范运行,加强员工培训;延长冲洗时间,加强清洗保洁,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已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中原区李强手擀面小吃店使用的“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李强手擀面小吃店使用的“筷子”(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08-26,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郑州市中原区李强手擀面小吃店),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该店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是因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店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李强手擀面小吃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严格按照清洗消毒规范运行,加强员工培训;延长冲洗时间,加强清洗保洁,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已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方一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使用的“盘子”、“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方一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使用的“盘子”、“筷子”(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08-27,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方一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因超量使用洗涤剂和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饮具勺子上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杆菌群检测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方一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安排专人进行洗消工作;二是严格执行一冲、二洗、三消毒的流程等方式,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已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五、郑州市中原区小龙坎火锅万达店使用的“玻璃杯”、“口杯”、“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小龙坎火锅万达店使用的“玻璃杯”、“口杯”、“小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08-28,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小龙坎火锅万达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是因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企业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小龙坎火锅万达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餐具清洗消毒规范进行操作;二是加强员工培训;三是延长冲洗时间,加强清洗保洁,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已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六、郑州新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分公司使用的“杯子”、“盘子”、“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新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分公司使用的“杯子”、“盘子”、“小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08-28,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新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是因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新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分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餐具清洗消毒规范进行操作;二是加强员工培训;三是延长冲洗时间,加强清洗保洁,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已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七、郑州市嵩山饭店1号餐厅使用的“大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嵩山饭店1号餐厅使用的“大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09-0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嵩山饭店1号餐厅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该店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是因超量使用洗涤剂和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嵩山饭店1号餐厅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食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邀请厂家来店,调整洗碗机程序;二是延长冲洗时间,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已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