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0-00102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抽检
  • 2020-09-25
  • 2020-09-25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期)

    抽检监测(市级本级)2020年河南郑州抗疫及不合格跟踪抽检任务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第一中学使用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一中学使用的“碗”(规格型号:个,购进日期:2020-05-2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校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校食堂负责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郑州市第一中学食堂的餐具碗由于清洗操作流程不规范导致抽检不合格,该食堂负责人立即把所有餐具再次清洗、消毒,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流程,增加餐具清洗、消毒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该校食堂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第一中学食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学校食堂立即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确保餐用具安全性;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已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中原区伯恩幼儿园使用的“勺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伯恩幼儿园使用的“勺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19-09-0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校食堂郑州市中原区伯恩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校食堂负责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因超量使用洗涤剂导致在餐饮具勺子上的大肠杆菌群检测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伯恩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校食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对勺子类等餐具采取了面粉清洁、蒸煮消毒等方式。并已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第十六高级中学使用的“勺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十六高级中学使用的“勺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6-23,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校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校食堂负责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郑州市第十六高级中学食堂因杀菌不彻底导致在餐饮具勺子上的大肠杆菌群检测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第十六高级中学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校食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对勺子类等餐具采取了蒸煮消毒方式,每次不低于1小时,现场全面进行了消毒。并已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四、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西路分公司经销的“兴盛德五香花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西路分公司经销的“兴盛德五香花生”(规格型号:180g/袋,生产日期:2020-04-23,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开封市兴盛德食品有限公司),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西路分公司送达《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0袋共计9公斤,货值金额290元,已销售43袋共计7.74公斤,剩余7袋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采购不合格兴盛德五香花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并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可以充分证明当事人采购时不知道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现场扣押的7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兴盛德五香花生。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西路分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封存不合格食品,对进货和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加强了员工食品安全教育。

五、郑州市中原区帝湖爱弥尔幼儿园使用的“猪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帝湖爱弥尔幼儿园使用的“猪肉”(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购进日期:2020-06-1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帝湖爱弥尔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帝湖爱弥尔幼儿园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猪肉”2.02公斤,货值113元,全部用于抽样检验,库存(未销售)0公斤。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批次“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帝湖爱弥尔幼儿园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帝湖爱弥尔幼儿园现场核查了不合格产品的进销货台账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积极配合,按要求整改,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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