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目录及限额标准》除以下调整外,其他继续沿用《2018年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
1、《2018年目录及限额标准》第四条第(二)款,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政府的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若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我区已于2018年12月11日起执行该标准。
2、第五条第(五)款,调整为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依法到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工程符合国家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规定,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工程未到达招标规模标准或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拆除、装修、修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履行监督管理、投诉处理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