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的规定,依据职责分工,现将本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公告如下:
实施机关
本机关是中原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林业、粮食领域的行政处罚由本机关实施,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由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实施。
立案依据
详见郑州政务服务网--中原区--政务公开--权责清单。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详见附件1,简易程序详见附件2.
救济渠道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二)在本机关告知后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