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监测(县级本级)2021年抽检任务涉及我辖区2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中原区凤荣馒头店加工/自制的“红枣馒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凤荣馒头店加工/自制的“红枣馒头”(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07-3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自制该批次不合格“红枣馒头”40个,共计4公斤,货值金额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枣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凤荣馒头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对原料贮存提高标准、严格要求,严格落实采购食品原料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中原区毕研见馒头店加工/自制的“黑米花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毕研见馒头店加工/自制的“黑米花卷”(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07-3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自制该批次不合格“黑米花卷”30个,共计3公斤,货值金额1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米花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1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毕研见馒头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对原料贮存提高标准、严格要求,严格落实采购食品原料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中原区小陈新鲜蔬菜配送店经销的“韭菜”、“上海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小陈新鲜蔬菜配送店经销的“韭菜”、“上海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7-28,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5公斤,货值金额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上海青”7.5公斤,货值金额22.5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5元;2、罚款4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4042.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小陈新鲜蔬菜配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1、对涉案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2、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检验相关证明材料;3、严格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存相关凭证;4、及时清理腐败变质产品;5、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市中原区永恒生鲜便利店经销的“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永恒生鲜便利店经销的“鸡蛋”(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7-26,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莲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鸡蛋”50公斤,货值金额471元,已销售46公斤,剩余4公斤为自然损耗。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3.6元;2、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53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莲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永恒生鲜便利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1、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查看并留存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五、(刘艳)经销的“绿豆芽”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刘艳)经销的“绿豆芽”(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7-28,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15公斤,货值金额4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4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1、对涉案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2、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检验相关证明材料;3、严格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存相关凭证;4、及时清理腐败变质产品;5、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六、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西路分店经销的“豇豆”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西路分店经销的“豇豆”(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7-27,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豇豆”8公斤,货值金额63.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对该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对涉案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等。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七、郑州市中原区高琳百货商行经销的“南京板鸭味(含油型膨化食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高琳百货商行经销的“南京板鸭味(含油型膨化食品)”(规格型号:208克/袋,生产日期:2021-07-0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潮州市福德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0包,共计12.48公斤,货值金额2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京板鸭味(含油型膨化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对该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1、购进食品时查看并保存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八、郑州市中原区毛哥蔬果店经销的“豇豆”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毛哥蔬果店经销的“豇豆”(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7-3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豇豆”10公斤,货值金额9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罚款4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41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毛哥蔬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立即停用原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重新选用有资质的供货商;2、完善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3、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九、郑州市中原区李成功蔬菜水果店经销的“韭菜”、“上海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李成功蔬菜水果店经销的“韭菜”、“上海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7-3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10公斤,货值金额40元,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上海青”10公斤,货值金额90元,均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2、罚款4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413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李成功蔬菜水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立即停用原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重新选用有资质的供货商;完善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郑州市中原区赵学法青菜店经销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赵学法青菜店经销的“芹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7-3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4公斤,货值金额48元,已销售2.5公斤,剩余0.5公斤作为自用,1公斤为自然损耗。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3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赵学法青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2、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检验相关证明材料;3、严格建立并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4、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的蔬菜;5、认真学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一、郑州市中原区李国志蔬菜店经销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李国志蔬菜店经销的“芹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7-2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5公斤,货值金额2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2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李国志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2、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检验相关证明材料;3、严格建立并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4、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的蔬菜;5、认真学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二、郑州市中原区顺辉生鲜店经销的“大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顺辉生鲜店经销的“大芹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7-28,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大芹菜”5公斤,货值金额18元,已销售2公斤,剩余产品已作销毁处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14.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顺辉生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加强店内卫生环境及农产品存放管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三、郑州市中原区尹伟滑水果店经销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尹伟滑水果店经销的“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7-2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40公斤,货值金额160元,已销售36.4公斤,剩余为自然损耗。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3.4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93.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尹伟滑水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查验进货来源,建立进货台账,做好进货记录及查验义务;加强自身理论学习水平,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四、郑州市中原区胡军水产品店经销的“牛蛙”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胡军水产品店经销的“牛蛙”(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7-27,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牛蛙”5公斤,货值金额1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胡军水产品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仔细查验进货票据,查漏补缺,全面建立进货台账,认真记录每一项商品货源信息;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学习,做到合法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五、郑州市中原区张亚磊海鲜水产活禽店经销的“黑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张亚磊海鲜水产活禽店经销的“黑鱼”(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1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黑鱼”7.5公斤,货值金额19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19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张亚磊海鲜水产活禽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购进食品时产看并保存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六、郑州市中原区金梧桐惠民生鲜超市经销的“猕猴桃”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金梧桐惠民生鲜超市经销的“猕猴桃”(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1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猕猴桃”9公斤,货值金额83.88元,已销售8.85公斤,剩余0.15公斤为自然损耗。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对该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金梧桐惠民生鲜超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购进食品时产看并保存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七、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经销的“椰子冻(果味果冻甜品膏)榴莲味”、“红西柚味冰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经销的“椰子冻(果味果冻甜品膏)榴莲味”(规格型号:300克/盒,生产日期:2021-04-2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安徽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红西柚味冰粉”(规格型号:360克/盒,生产日期:2021-07-16,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浙江小顽童食品有限公司),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椰子冻(果味果冻甜品膏)榴莲味”32盒,共计9.6公斤,货值金额320元,已销售8盒,共计2.4公斤,封存23盒,共计6.9公斤,剩余1盒为残次品,已作返厂处理;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红西柚味冰粉”24盒,共计8.64公斤,货值金额156元,已销售15盒,共计5.4公斤,封存8盒,共计2.88公斤,剩余1盒为残次品,已作返厂处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椰子冻(果味果冻甜品膏)榴莲味”、红西柚味冰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8.2元;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98.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查验进货来源,建立进货台账,做好进货记录及查验义务;加强自身理论学习水平,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八、郑州市中原区翟林南调味品店经销的“甜面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翟林南调味品店经销的“甜面酱”(规格型号:400g/瓶,生产日期:2021-07-28,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濮阳市天口食品有限公司),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合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甜面酱”10瓶,共计4公斤,货值金额60元,已销售7瓶,共计2.8公斤,剩余3瓶已退回供货商处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面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翟林南调味品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九、郑州市中原区陆书兰百货商行经销的“白米醋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陆书兰百货商行经销的“白米醋王”(规格型号:400ml/袋,生产日期:2021-03-0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闻喜县唯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白米醋王”60袋,共计24公斤,货值金额60元,已销售21袋,共计8.4公斤,封存37袋,共计14.8公斤,下架2袋,共计0.8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米醋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21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陆书兰百货商行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照要求认真整改:严格落实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十、郑州市中原区孙记水果批发部经销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孙记水果批发部经销的“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1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9公斤,货值金额54元,已销售5公斤,剩余4公斤为自然损耗。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3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孙记水果批发部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照要求认真整改:1、购进食品时查看并保存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十一、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冉屯东路店经销的“香蕉(都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冉屯东路店经销的“香蕉(都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1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都乐)”10公斤,货值金额52.3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都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17元;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42.17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冉屯东路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照要求认真整改:1、加强食品进货查验,索要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做好进货票据的索要和保存,完善食品进货台账;2、加强自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十二、郑州市中原区春丽蔬菜店经销的“胡萝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春丽蔬菜店经销的“胡萝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13,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胡萝卜”25公斤,货值金额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1.5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61.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春丽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照要求认真整改:购进食品时产看并保存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十三、郑州市中原区小孟蔬菜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小孟蔬菜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13,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8公斤,货值金额3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3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小孟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照要求认真整改:购进食品时产看并保存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十四、郑州市中原区史爱华蔬果店经销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史爱华蔬果店经销的“芹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2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10公斤,货值金额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史爱华蔬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照要求认真整改:立即停用原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重新选用有资质的供货商;完善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十五、郑州市中原区闻家宏辉生鲜店经销的“土豆淀粉(分装)学名马铃薯淀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闻家宏辉生鲜店经销的“土豆淀粉(分装)学名马铃薯淀粉”(规格型号:300g/袋,生产日期:2021-03-13,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沧州市华海顺达粮油调料有限公司),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土豆淀粉(分装)学名马铃薯淀粉”10袋,共计3公斤,货值金额7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淀粉(分装)学名马铃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对该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闻家宏辉生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照要求认真整改:查验进货来源,建立进货台账,做好进货记录及查验义务;加强自身理论学习水平,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