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监测(县级本级)2021年抽检任务涉及我辖区2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中原区裕丰胖孩果蔬店经销的“豇豆”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裕丰胖孩果蔬店经销的“豇豆”(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9-0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豇豆”20公斤,货值金额119.2元,已销售19公斤,剩余1公斤为自然损耗。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3.24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113.2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裕丰胖孩果蔬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1、立即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召回;2、采购食用农产品时严格把关,查看其检验相关证明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采购;3、建立并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详细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4、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蔬菜;5、认真学习食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中原区王闯水果蔬菜店经销的“黄豆芽”、“绿豆芽”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王闯水果蔬菜店经销的“黄豆芽”、“绿豆芽”(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09-1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25.5公斤,货值金额86.7元,“绿豆芽”25.5公斤,货值金额86.7元,均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3.4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173.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王闯水果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1、立即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召回;2、采购食用农产品时严格把关,查看其检验相关证明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采购;3、建立并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详细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4、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蔬菜;5、认真学习食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中原区实惠生鲜蔬菜店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实惠生鲜蔬菜店经销的“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9-13,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1箱,共计8.5公斤,货值金额119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9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119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实惠生鲜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1、加强食品进货查验,索要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做好进货票据的索要和保存,完善食品进货台账;2、加强自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市中原区赵民侃四厂烩面馆加工/自制的“炸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赵民侃四厂烩面馆加工/自制的“炸花生米”(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09-1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自制该批次不合格“炸花生米”25公斤,货值金额3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炸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2、罚款2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8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赵民侃四厂烩面馆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仔细查验进货票据,查漏补缺,全面建立进货台账,认真记录每一项商品货源信息,并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学习,做到合法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五、郑州市中原区忆香饺子手擀面馆加工/自制的“油炸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忆香饺子手擀面馆加工/自制的“油炸花生米”(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09-1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自制该批次不合格“油炸花生米”3公斤,货值金额3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查验进货来源,建立进货台账,做好进货记录及查验义务;加强自身理论学习水平,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六、河南御果鲜贸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御果鲜贸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9-1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80公斤,货值金额316.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6.8元;2、罚款4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4316.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坚决不从无证无照无产品合格证的商户处进货,加强店内的卫生环境及农产品存放管理,确保店内食品安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七、郑州市中原区果味鲜水果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果味鲜水果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9-1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韭菜”3公斤,货值金额1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1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仔细查验进货票据,查漏补缺,全面建立进货台账,认真记录每一项商品货源信息;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学习,做到合法经营。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八、郑州市中原区建军油泼面店加工/自制的“油炸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建军油泼面店加工/自制的“油炸花生米”(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09-2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自制该批次不合格“油炸花生米”2公斤,货值金额3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3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建军油泼面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立即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召回;2、采购产品时严格把关,查看其检验相关证明料;3、认真学习食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九、郑州市中原区陕味面食馆加工/自制的“油炸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陕味面食馆加工/自制的“油炸花生米”(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09-2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自制该批次不合格“油炸花生米”2.5公斤,货值金额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陕味面食馆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立即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召回;2、采购产品时严格把关,查看其检验相关证明料;3、认真学习食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秦岭路分公司经销的“国产甜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秦岭路分公司经销的“国产甜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9-28,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企业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企业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国产甜香蕉”40公斤,货值金额190元,已销售38.36公斤,剩余1.64公斤为日常损耗。该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国产甜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对该企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秦岭路分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检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采购;2、严格建立并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检查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3、认真学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让消费者放心购买。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一、郑州市中原区木森百佳百货便利店经销的“油麦菜”、“小白菜(普通白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木森百佳百货便利店经销的“油麦菜”、“小白菜(普通白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9-2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油麦菜”1.9公斤,货值金额21.5元,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小白菜(普通白菜)”2.5公斤,货值金额17.9,均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小白菜(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4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39.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木森百佳百货便利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被抽检不合格的油炸花生米召回处理;2、采购食品时检验相关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采购;3、严格建立并认真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存期不少于两年;4、及时清理腐败或过期食品;5、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二、郑州市中原区钱大妈生鲜超市经销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钱大妈生鲜超市经销的“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08,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19.61公斤,货值金额88.49元,已销售19.408公斤,剩余0.202公斤为自然损耗,已作销毁处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58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87.5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钱大妈生鲜超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进货采购过程中要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的联系方式、进货渠道等内容,并且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三、郑州市中原区三才水果店经销的“海南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三才水果店经销的“海南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08,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海南香蕉”48公斤,货值金额192元,已销售15.35公斤,剩余32.65公斤当天已退回给供货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南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1.09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61.09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三才水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加强对农产品安全自律管理,不经营不合格的农产品。2.进销农产品时应查看生产记录,米源,包装标识,认证标识,检测合格证明;并检查供货商相关资质,比如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3.建立进货台账记录,如重量,数量,检测结果,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保存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日期不少于6个月。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四、郑州市中原区联超生鲜店经销的“菠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联超生鲜店经销的“菠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9-28,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菠菜”2.7公斤,货值金额32.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4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32.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联超生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我销售的被抽检不合格批次菠菜进行召回。2、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检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采购。3、严格建立并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4、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蔬菜。5、认真学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各落实相关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五、郑州市中原守宣开封又一楼饭店加工/自制的“油炸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守宣开封又一楼饭店加工/自制的“油炸花生米”(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09-3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自制该批次不合格“油炸花生米”2公斤,货值金额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守宣开封又一楼饭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被抽检不合格的油炸花生米召回处理;2、采购食品时检验相关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采购;3、严格建立并认真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存期不少于两年;4、及时清理腐败或过期食品;5、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六、郑州市中原区李敬全驴汤店加工/自制的“油炸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李敬全驴汤店加工/自制的“油炸花生米”(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10-0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自制该批次不合格“油炸花生米”5公斤,货值金额65元,已销售3.5公斤,剩余1.5公斤已作封存销毁处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5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45.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李敬全驴汤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进货时查看供货商、生产商资质证明并留存相关复印件及进货票据;2、做好进货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七、郑州市中原区开心蔬菜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开心蔬菜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13,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5公斤,货值金额25元,已销售2.96公斤,剩余2.04公斤当天均已作销毁处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2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开心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对负责查验货相关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分析问题原因,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责任监督制度,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制定定期和长效培训机制,按照培训方案开展全员培训及考试,进一步夯实食品安全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八、郑州市中原区付昆蔬菜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付昆蔬菜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0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30公斤,货值金额1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1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付昆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照要求认真整改:对食品贮存环境严格要求,提高标准;对进货食品逐一进行排查,对供货方相关资质进行查验;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考核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