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监测(县级本级)2021年抽检任务涉及我辖区1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中原区创发山西油泼面馆加工/自制的“自制皮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创发山西油泼面馆加工/自制的“自制皮冻”(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10-06,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该批次不合格“自制皮冻”2.5公斤,货值金额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制皮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创发山西油泼面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1、严格按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内容经营,若登记内容再发生变化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后在经营;2、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中原区火火副食品店加工/自制的“油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火火副食品店加工/自制的“油条”(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09-1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自制该批次不合格“油条”3.5公斤,货值金额7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7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火火副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严格查验供货商、生产商和产品资质;购买电子克度称,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计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中原区一晴生鲜店经销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一晴生鲜店经销的“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2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20公斤,货值金额79.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2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79.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一晴生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1、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加强业务能力,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市中原区喔果便利店经销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喔果便利店经销的“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1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30公斤,货值金额17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对该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喔果便利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1、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加强业务能力,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五、郑州市中原区李四勤蔬菜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李四勤蔬菜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3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6公斤,货值金额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李四勤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1、加强食品进货查验,索要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做好进货票据的索要和保存,完善食品进货台账;2、加强自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六、郑州市中原区赵金果蔬菜商铺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赵金果蔬菜商铺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3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7.5公斤,货值金额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赵金果蔬菜商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1、加强食品进货查验,索要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做好进货票据的索要和保存,完善食品进货台账;2、加强自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七、郑州市中原区照贤生鲜蔬菜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照贤生鲜蔬菜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23,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韭菜”15公斤,货值金额13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13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照贤生鲜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1、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2、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八、郑州市中原区小磊生鲜蔬菜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小磊生鲜蔬菜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23,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韭菜”20公斤,货值金额18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4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41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郑州市中原区小磊生鲜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整改:1、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2、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九、郑州市中原区李家富蔬菜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李家富蔬菜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27,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20公斤,货值金额2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0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22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李家富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严格落实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2、采购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郑州市中原区世纪联华茂生鲜超市中原路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世纪联华茂生鲜超市中原路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1-0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11.5公斤,货值金额91.54元,已销售8.75公斤,剩余2.75公斤已作销毁处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9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25.9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世纪联华茂生鲜超市中原路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不合格批次韭菜进行召回;2、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检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采购;3、严格建立并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4、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蔬菜;5、认真学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一、郑州市中原区小丽豆制品店经销的“腐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小丽豆制品店经销的“腐竹”(规格型号:计量销售,生产日期:2021-09-2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焦作市新冉豆制品有限公司),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腐竹”10袋,共计5公斤,货值金额3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罚款2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82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小丽豆制品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对食品贮存环境严格要求,提高标准,对进货食品逐一进行排查,对供货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进行查验,不从没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供货商进货;同时专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已经达到对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进而学以致用。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二、郑州市中原区熙曦商店经销的“软麻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熙曦商店经销的“软麻花”(规格型号:180克/袋,购进日期:2021-10-08,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新郑市天保食品有限公司),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已对其异议处理申请作出回复,异议处置结果为异议不认可。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软麻花”10袋,共计1.8公斤,货值金额5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软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5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熙曦商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立即停用原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重新选用有资质的供货商;2、完善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采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制度进行采购;3、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产品评定台账登记工作;4、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教育,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三、郑州市中原区上好文具经销的“【老汽】果味型碳酸饮料(甜橙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上好文具经销的“【老汽】果味型碳酸饮料(甜橙味)”(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1-09-23,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河北海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老汽】果味型碳酸饮料(甜橙味)”48瓶,共计24公斤,货值金额48元,已销售10瓶,共计5公斤,剩余38瓶产品已作下架自行销毁处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汽】果味型碳酸饮料(甜橙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1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上好文具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立即停用原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重新选用有资质的供货商,完善产品的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采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制度进行采购,拒绝资质不全,货品源头信息不全的商品进入我店,同时做好产品的台账登记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教育,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四、郑州市中原区刘振华水产品店经销的“梭子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刘振华水产品店经销的“梭子蟹”(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26,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梭子蟹”7.45公斤,货值金额104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43元;2、罚款5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6543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刘振华水产品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全面整改,仔细查验进货票据,查漏补缺,全面建立进货台账,认真记录每一项商品货源信息;2、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学习,做到合法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五、郑州市中原区煊景精品生鲜超市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煊景精品生鲜超市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2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3.25公斤,货值金额17.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2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17.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煊景精品生鲜超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严格落实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2、采购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六、岗坡路新市场付许娟店经销的“乌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岗坡路新市场付许娟店经销的“乌鸡”(规格型号:/,检疫日期:2021-10-23,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开封禾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乌鸡”7只,共计9公斤,货值金额165元,已销售2只,共计2.5公斤,剩余5只乌鸡共计6.5公斤因疫情原因没有售卖,经由当事人自行处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7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岗坡路新市场付许娟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对进货来源一一进行查验,建立进货台账,严格按照要求对每日进货进行记录,做好进货查验义务;加强自身理论学习水平,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七、郑州市中原区四月果蔬生鲜超市经销的“菠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四月果蔬生鲜超市经销的“菠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26,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菠菜”4公斤,货值金额79.2元,已销售2公斤,剩余2公斤由当事人自行处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盒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39.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四月果蔬生鲜超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对进货来源一一进行查验,建立进货台账,严格按照要求对每日进货进行记录,做好进货查验义务;加强自身理论学习水平,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八、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分店经销的“面包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分店经销的“面包蟹”(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2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面包蟹”8公斤,货值金额1104元,已销售6公斤,剩余2只面包蟹因死亡已作销毁处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面包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对该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分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照要求认真整改:1、停止该商品的经营,并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及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2、本批次该商品库存进行销毁处理;3、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时定量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九、河南迅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国产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迅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国产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26,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企业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企业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国产香蕉”80公斤,货值金额316.8元,已销售70公斤,剩余10公斤为自然损耗,经由当事人自行处理。该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国产香蕉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7.2元;2、罚款5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777.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河南迅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对进货来源一一进行查验,建立进货台账,严格按照要求对每日进货进行记录,做好进货查验义务;加强自身理论学习水平,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