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抽检监测(省级)涉及我辖区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中原区沃特佳鲜百货超市经销的“清江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沃特佳鲜百货超市经销的“清江鱼”(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7-1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清江鱼”28公斤,货值金额772.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库存(未销售)0公斤。
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清江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2.8元;2、罚款3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772.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沃特佳鲜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经销的“香蕉(优质)”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经销的“香蕉(优质)”(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1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蚍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香蕉(优质)”160公斤,货值金额1276.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库存(未销售)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优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76.8元;2、罚款5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6776.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严格要求商户对进货源头资质的查验,做好供货商资质的留存工作;2、加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验收、登记;3、进货过程中加强索证索票的检查并对票据进行保存。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中原区蔬便利生鲜超市啟福尚都店经销的“袋装鲜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蔬便利生鲜超市啟福尚都店经销的“袋装鲜鸡蛋”(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1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50公斤,货值金额5580元,已销售225公斤,剩余225公斤已退回给供货商处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袋装鲜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83.1元;2、罚款6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62883.1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蔬便利生鲜超市啟福尚都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1、对涉案鲜鸡蛋发布了召回通知;2、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查看并留存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3、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四、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经销的“鸡内金焦饼”、“青稞焦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经销的“鸡内金焦饼”(规格型号:220g/袋,购进日期:2021-08-3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开封市惠民斋食品有限公司)、“青稞焦饼”(规格型号:220g/袋,购进日期:2021-07-0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开封市惠民斋食品有限公司),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经复检结果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鸡内金焦饼”36包,共计7.9公斤,货值金额352.8元,已销售21包,共计4.6公斤,封存15包,共计3.3公斤,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青稞焦饼”24包,共计5.28公斤,货值金额187.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内金焦饼”、“青稞焦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3元;2、罚款2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393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路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对抽检不合格商品进行商品召回,并在卖场显眼位置张贴召回通知书;2、对抽检不合格商品进行及时下架销毁;3、以后认真履行商品的进货查验工作,对不合格的商品禁止进入卖场售卖。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五、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分店加工/制售的“精品素凉菜(水煮花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分店加工/制售的“精品素凉菜(水煮花生)”(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10-0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分店),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被抽样单位为郑州市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分店,实为郑州市中原区张丽芳寿司商店所经营。该店共购进2.5公斤花生米,加工制售精品素凉菜(水煮花生),货值金额6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6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对郑州市中原区张利芳寿司商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1、停止该商品的制作和经营,并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销毁处理;3、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时定量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六、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西路分店经销的“百年智胜鲜肉老味火腿”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西路分店经销的“百年智胜鲜肉老味火腿”(规格型号:450g/袋,购进日期:2021-08-1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百年智胜鲜肉老味火腿”43.2公斤,货值金额1238.4元,已销售36公斤,剩余7.2公斤产品已退回生产厂家。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32元;2、罚款1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203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西路分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第一时间下架涉案批次商品,并回顾卖场陈列区域检查其他批次商品相关资料;2、立即对该商品做商品召回公告并在服务台及入口处公示;3、向供货商通报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并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七、郑州市中原区徐家牛肉板面馆加工/制售的“小油条(自制)”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徐家牛肉板面馆加工/制售的“小油条(自制)”(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11-1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制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小油条”2公斤,货值金额26.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8元;2、罚款111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1126.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徐家牛肉板面馆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制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停止制售油炸面制品。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