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C35679/2022-00019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
  • 2022-03-10
  • 2022-03-10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期)

2021年抽检监测(市级)涉及我辖区2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中原区家的味道饭店加工/自制的“油炸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家的味道饭店加工/自制的“油炸花生米”(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09-03,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自制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油炸花生米”5公斤,货值金额1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12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家的味道饭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按照要求认真整改:1、采购食品原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相关凭证;2、注意食品原料的贮存环境,保持通风和干燥;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结果合格。

二、郑州市中原区李东京日用百货店经销的“生干黑芝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李东京日用百货店经销的“生干黑芝麻”(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9-0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5公斤,货值金额6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干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6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李东京日用百货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加强业务能力,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中原区王晓云干调配送商行经销的“生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王晓云干调配送商行经销的“生花生米”(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9-0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5公斤,货值金额3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3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王晓云干调配送商行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1、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加强业务能力,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市中原区家和兴饭店加工/自制的“水煮花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家和兴饭店经销的“水煮花生”(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09-18,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自制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5公斤,货值金额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煮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家和兴饭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立即停用原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重新选用有资质的供货商,完善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采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制度进行采购,拒绝资质不全,货品源头信息不全的商品进入我店,同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产品评定台账登记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教育,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五、郑州市中原区闻家英辉生鲜店经销的“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闻家英辉生鲜店经销的“鸡蛋”(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0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98公斤,货值金额1093.6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93.68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93.6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闻家英辉生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照要求进行认真整改:1、严格落实食品原科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坚决不从无证无照无产品合格证明的商户处进货;2、加强店内卫生环境及农产品存放管理,确保店内食品安全;3、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等。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六、郑州市中原区张彩霞冷鲜肉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张彩霞冷鲜肉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03,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公斤,货值金额1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1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张彩霞冷鲜肉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立即停用原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重新选用有资质的供货商,完善产品的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采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制度进行采购,拒绝资质不全,货品源头信息不全的商品进入我店,同时做好产品的台账登记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教育,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七、郑州市中原区川香缘炒菜馆加工/自制的“水煮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川香缘炒菜馆加工/自制的“水煮花生米”(规格型号:/,加工/自制日期:2021-10-0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加工/自制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公斤,货值金额10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煮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10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川香缘炒菜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日常采购食品,加强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进货查验环节。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八、郑州市中原区玉梅粮油店经销的“生干黑芝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玉梅粮油店经销的“生干黑芝麻”(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9-2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0公斤,货值金额320元,已销售15公斤,剩余5公斤用于自己食用和送人处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干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对该店现场检查,发现其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2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玉梅粮油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2、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九、郑州市中原区宋记粮油店经销的“生干黑芝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宋记粮油店经销的“生干黑芝麻”(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9-2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5公斤,货值金额5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干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0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19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宋记粮油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我销售的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生干黑芝麻进行召回;2、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检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采购;3、严格建立并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4、认真学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郑州市中原区啟福万家百货超市经销的“上海青(普通白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啟福万家百货超市经销的“上海青(普通白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0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上海青(普通白菜)”12.5公斤,货值金额54.5元,已销售9.9公斤,剩余2.6公斤为自然损耗,库存(未销售)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海青(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97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44.97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啟福万家百货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加强进货时对食品的查验工作,对于不合格的食品坚决不投入销售;2、加强自检工作,提高销售人员对食品合格的检查工作;3、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提高员工对食品查验的重视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一、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小学食堂使用的“粉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小学食堂使用的“粉条”(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2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铅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食堂使用的不合格批次“粉条”为学校老师从自家拿至食堂供老师试吃,学校食堂无法提供不合格粉条的购进凭证,该食堂共有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粉条”5公斤,货值金额180元,已销售3.9公斤,剩余1.1公斤已作销毁处理。

该食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4元;2、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5140.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小学食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针对问题产品立即停止使用;2、采购商品时检验相关资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采购;3、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拒绝进校,保存进销存台账;4、对食堂一日三餐进行足量的食品留样,餐具及食堂用品均每日清洗消毒;5、制定学习计划,定期召开定期召开炊管人员及后勤管理人员的会议,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食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二、郑州曼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原万达分公司经销的“整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曼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原万达分公司经销的“整鸡”(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1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6公斤,货值金额60.5元,已销售1.8公斤,剩余1.8公斤于抽检当天中午作为自己食用。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整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4元;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32.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曼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原万达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加强食品进货查验,索要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做好进货票据的索要和保存,完善食品进货台账;2、从负责人做起,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三、郑州市中原区四英蔬菜店经销的“韭菜”、“长豆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四英蔬菜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0-1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长豆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1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韭菜”4公斤,货值金额24元,购进“长豆角”4公斤,货值金额36元,均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四英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加强对农产品安全自律管理,不经营不合格的农产品;2、进销农产品时查看供货商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3、建立进货台账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四、郑州市中原区双李蔬菜店经销的“长豆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双李蔬菜店经销的“长豆角”(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0-1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长豆角”3公斤,货值金额30元,已销售2.5公斤,剩余0.5公斤作为自用。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2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双李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加强对农产品安全自律管理,不经营不合格的农产品;2、进销农产品时查看供货商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3、建立进货台账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五、郑州市中原区四英蔬菜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四英蔬菜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0-1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韭菜”3公斤,货值金额1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1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四英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加强对农产品安全自律管理,不经营不合格的农产品;2、进销农产品时查看供货商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3、建立进货台账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六、郑州市中原区红晓蔬菜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红晓蔬菜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0-1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韭菜”3公斤,货值金额21元,已销售2.5公斤,剩余0.5公斤作为自用。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1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红晓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加强对农产品安全自律管理,不经营不合格的农产品;2、进销农产品时查看供货商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3、建立进货台账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七、郑州市中原区艳平副食商行经销的“绿豆糕”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艳平副食商行经销的“绿豆糕”(规格型号:60g/袋,购进日期:2021-06-1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新郑市龙湖镇福易糕点房),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0袋,共计12公斤,货值金额300元,已销售180袋,剩余20袋已退回供货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艳平副食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销售问题食品张贴召回公告。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八、郑州市中原区许翠勤蔬果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许翠勤蔬果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0-3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韭菜”5公斤,货值金额2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2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许翠勤蔬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立即停用原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重新选用有资质的供货商;2、完善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采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制度进行采购;3、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产品评定台账登记工作;4、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教育,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十九、郑州市中原区马留小吃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马留小吃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28,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韭菜”8公斤,货值金额75元,已销售6.5公斤,剩余1.5公斤为自然损耗。(该店购进韭菜用于加工包子,因此货值金额按照韭菜包子货值计算)。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马留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日常采购食品,加强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进货查验环节。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十、郑州市中原区叮叮食品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叮叮食品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11-0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限时报告情况表》、《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韭菜”4.05公斤,货值金额28.3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35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28.3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叮叮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加强食品进货查验,索要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做好进货票据的索要和保存,完善食品进货台账;2、加强自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十一、郑州市中原区瑞玲便利店经销的“菠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瑞玲便利店经销的“菠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11-0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菠菜”4公斤,货值金额35.84元,已销售3公斤,剩余1公斤为自然损耗,已作销毁处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88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26.8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瑞玲便利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组织全店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负责查验货相关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分析问题原因,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责任监督制度,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制定定期和长效培训机制,按照培训方案开展全员培训及考试,进一步夯实食品安全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十二、郑州市中原区李洪涛蔬果店经销的“长豆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李洪涛蔬果店经销的“长豆角”(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1-0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长豆角”2.5公斤,货值金额1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1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李洪涛蔬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立即停用原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重新选用有资质的供货商;2、完善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采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制度进行采购;3、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产品评定台账登记工作;4、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教育,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十三、郑州市中原区恒家海辉果蔬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恒家海辉果蔬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1-2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韭菜”12.5公斤,货值金额94.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4.3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94.3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海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恒家海辉果蔬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加强食品进货查验,索要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做好进货票据的索要和保存,完善食品进货台账;2、加强自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十四、李景笋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李景笋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1-26,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韭菜”4公斤,货值金额2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2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立即停用原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重新选用有资质的供货商;2、完善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采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制度进行采购;3、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产品评定台账登记工作;4、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教育,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十五、郑州市中原区地利生鲜前进路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地利生鲜前进路店经销的“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1-2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韭菜”17公斤,货值金额114.07元,已销售16.18公斤,剩余0.818公斤为自然损耗已作销毁处理。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55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108.5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地利生鲜前进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1、对进货来源一一进行查验,建立进货台账,严格按照要求对每天进货进行记录,做好进货查验义务;2、加强自身理论学习水平,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

主办单位: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桐柏路200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