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于2022年3月4日予以补正。本机关已于2022年3月10日依法受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撤回申请,本机关认为撤回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复议终止。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