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66975/2022-00011
  • 中原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2022-03-03
  • 2022-03-03
某公司不服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博文××公司××店

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机关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2022年1月27日,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

案件延期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送达了本案的行政复议撤回申请,本机关认为撤回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复议终止。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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