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汝河路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公中(汝)不罚决字〔20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2022年1月27日,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
案件延期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送达了本案的行政复议撤回申请,本机关认为撤回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复议终止。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