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田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XX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7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依法查处陈某雨对申请人的侮辱、诽谤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
2021年10月份,申请人依合同向陈某雨主张居间服务费,陈某雨不仅不按合同支付费用,而且出言对申请人侮辱、诽谤,申请人2021年11月5日报警后依然对申请人羞辱。2021年11月7日,申请人再次到柳湖派出所报警,2021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以侮辱、诽谤案不归公安机关管辖为由出具不予调查处理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通知书的行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请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
一、申请人所报案件事实
2021年11月4日,申请人报警称陈某雨在微信群里诽谤辱骂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开展案件受理审查,经审查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治安案件,依法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答复意见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依法进行受案调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该事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申请人对此表示异议一再要求被申请人进行受案。被申请人民警经进一步受案审查后,明确申请人所报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内的案件。被申请人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2021年11月26、27日,借款客户陈某雨在微信群中对其侮辱诽谤。经调查询问,2021年11月7日,被申请人认定该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公民的人格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公然侵害他人名誉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显示,陈某雨的言论是给孙永庆说的,并非发生在公共场所,属民事侵权行为而非治安管理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