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报警事项未作处理的行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受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撤回申请,本机关认为撤回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复议终止。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