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字〔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1年6月9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8 月3日中止审理,2021年11月1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答复字〔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了解决处理与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之间因非法除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历经数十年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没有实质结果。导致申请人作为“农民”,则1993年4月30日,河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因征用郑州市二七区某村土地21.581亩,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与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签订占地工安置协议,于1993年6月30日招收申请人为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职工,并且分配到供销科担任业务员。厂里自1993年10月—1996年1月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1993年7月29号,申请人因土地被征占,被迫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将户口迁入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住所地单位集体户口簿,并为申请人办理了与厂里同样住址的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号居民身份证。因成为“城市市民的工人”,已经没有宅基地和耕地以及不能享受城中村改造应有福利。作为“工人”,申请人与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建立法定劳动关系之后,申请人依照厂里的工作要求,承受厂里千方百计刁难,排斥占地工(农民)的压力,千方百计接受并完成交给的销售工作任务。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受到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从计划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的政策影响,企业生产规模及产品和效益一时难以转型接轨。而让申请人回家待业等通知再回厂工作,申请人自然只能服从企业安排,无奈的离开在家等待厂方通知。申请人费尽心血了解,熟悉,热爱的职业岗位。这么一个等待通知,一转型,一改制,厂里竟然悄然无声称其因违反职工奖罚条例而将申请人予以非法“除名”。企业一切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更加残酷的现实则是申请人的《劳动人事档案》都被行政机关决定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被宣告破产清算不知下落。申请人不能享受国家法定职工退休的社会福利待遇。致使申请人处于生活极困,生存危机的恶劣状态,万般无奈。
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 *号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注销登记行政批准机关文件及职工安置补偿方案。2.申请人的劳动人事档案被接受保存的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而被申请人2021年6月1日作出的“*字〔2021〕*号答复书明显与事实、证据、法律不符而错误,即:认定“您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错误。
首先,申请公开的“1.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注销登记行政批准机关文件及职工安置补偿方案”属于行政机关法定政府信息。由被申请人继受的郑州市中原区经济委员会在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破产注销工商登记资料佐证系被申请人依据法定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
其次,申请公开的“2.申请人的劳动人事档案被接受保存的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则是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注销登记行政批准机关文件及职工安置补偿方案法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最关键、最直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属于被申请人依据法定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并且,被申请人具有为申请人落实《劳动人事档案》被接受保存的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的法定行政职责与义务。被申请人答复:“因此无法提供申请人的劳动人事档案被接受保存的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是进一步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答复内容错误。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2021年5月7日收到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年6月2日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和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以及答复书送达的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二、事实认定清楚,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均不属于政府信息。
1、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没有破产,所以不存在相关的破产文件及职工安置补偿方案。2、申请人的劳动人事档案应有企业保管,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
三、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均属于企业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一、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宣告破产的文件及职工安置补偿方案。二、申请人王秀琴的劳动人事档案被接受保存的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2021年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中原工信答复字〔2021〕2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您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经核查,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在完成改制之后,和我单位无隶属关系,故我单位无该厂的相关联系方式,因此无法提供申请人王秀琴的劳动人事档案被接受保存的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等相关材料。
另查明,1.2021年3月23日,申请人向中原区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与本案一致。中原区人民政府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您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关于您申请内容中涉及的企业有关情况建议到中原区工信局进行了解,联系电话:0371-61290200。申请人不服该答复,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行终*号终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
2.1984年4月16日,工商部门颁发的中原字*号《营业执照》显示有,企业名称: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经济性质:集体。1997年10月18日,工商部门颁发的注册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企业名称:郑州市自动化设备厂;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2004年4月23日,工商部门颁发的注册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企业名称: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该厂已于2007年5月2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6月1日作出被诉答复,并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告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一、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宣告破产的文件及职工安置补偿方案。二、申请人王秀琴的劳动人事档案被接受保存的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结合查明的事实,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于2007年5月2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该企业未宣布破产;因企业人员档案由企业保管,且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与被申请人无隶属关系,故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另告知申请人郑州市自动化某某厂改制后与其无隶属关系,无该厂的联系方式,无法提供申请人的劳动人事档案被接受保存的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等相关材料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