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对未年报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坚持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第三条 处罚对象为自2021年度未公示年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对首次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对首次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罚款100元;对首次未公示年度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第五条 对连续两年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责令改正,罚款 2000元;对连续两年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罚款200元;对连续两年未公示年度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第六条 对连续三年以上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不存在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对连续三年以上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不存在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改正,罚款500元;对连续三年以上未公示年度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存在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改正,罚款 300 元。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以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3000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或个体工商户处罚200元以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处罚3000元以上的,应采取一般程序。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原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或法规调整,以上级政策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