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66975/2021-00041
  • 中原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1-04-25
  • 2021-04-26
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政复决字〔2021〕12 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门某某

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7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2月19日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于2021年3月5日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补正,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7份信息公开,答复了5份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2020年10月20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副书记李某、人社局社区书记樊某某的陪同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和申诉,因申请人老公姜某某原所在单位破产安置问题和申请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问题的两个诉讼程序到了最高法、最高检。2020年10月27日早9点左右,申请人无故被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副书记李某、人社局社区书记樊某某雇佣黑社会人员从北京强制带回郑州,并以莫须有的罪名打压陷害申请人。

2020年11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1、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11月三公经费支出明细;2、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27日押送门某某回郑车辆费用是财政支出还是专项拨款;3、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27日把门某某从北京押送回郑的费用数额;4、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人社局社区书记樊某某2020年10月20-28日差旅费报销数额;5、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副书记李某2020年10月20-28日工作安排及差旅费报销数额是应公开的信息。

另外6、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人社局社区书记樊某某2020年20-28日工作安排;7、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27日押送门某某从北京回郑州车辆费用是财政支出还是专项拨款却无故不作答复。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向被申请人邮寄该7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5份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拒绝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

 被申请人2020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2020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书》,2020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0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对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和作出、送达的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11月三公经费支出明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27日押送门某某回郑车辆费用是财政支出还是专项拨款”,属于具体事项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非政府信息,已告知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27日把门某某从北京押送回郑的费用数额;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27日押送门某某从北京回郑车辆牌照号码”,经核实,2020年10月27日本机关未押送门某某从北京回郑,因此由此所引申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已告知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不存在。

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人社局社区书记樊某某2020年10月20-28日差旅费报销数额;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人社局社区书记樊某某2020年10月20-28日工作安排”属于本单位内部事务信息,不具有外部性,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已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副书记李某2020年10月20-28日工作安排及差旅费报销数额”,属于本单位内部事务信息,不具有外部性,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已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格,内容适当。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7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号为*),申请公开:1、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11月支出明细;2、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27日押送门某某回郑车辆费用是财政支出还是专项拨款;3、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27日把门某某从北京押送回郑的费用数额;4、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27日押送门某某从北京回郑车辆牌照号码;5、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人社局社区书记樊某某2020年10月20-28日差旅费报销数额;6、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人社局社区书记樊某某2020年10月20-28日工作安排。7、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副书记李某2020年10月20-28日工作安排及差旅费报销数额 。

2020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关于“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11月支出明细”的申请中,“支出明细”内容表述不明确,建议申请人补充说明是指哪方面支出明细。2020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后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11月三公经费支出明细”。

2020年12月19日,针对申请人的7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5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0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算。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补正,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1、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11月三公经费支出明细”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应当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还未制作,被申请人作出林山寨政公开答复〔2020〕*号答复,告知申请人其三公经费支出按年份进行公开,以及获知其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并无不当。

 关于“2、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27日押送门某某回郑车辆费用是财政支出还是专项拨款”的申请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20年10月27日押送门某某回郑车辆费用是财政支出还是专项拨款”,其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界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被申请人作出林山寨政公开答复〔2020〕*号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事项为非政府信息,并无不当。

关于“3、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27日把门某某从北京押送回郑的费用数额;4、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2020年10月27日押送门某某从北京回郑车辆牌照号码”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检索、查询,未发现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作出林山寨政公开答复〔2020〕*号答复,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5、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人社局社区书记樊某某2020年10月20-28日差旅费报销数额;6、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人社局社区书记樊某某2020年10月20-28日工作安排;7、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办事处副书记李某2020年10月20-28日工作安排及差旅费报销数额 ”的申请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的该三项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而属于被申请人对于该单位工作人员的内部事务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林山寨政公开答复〔2020〕*号、林山寨政公开答复〔2020〕*号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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