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单》,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于2021年3月3日重新提出申请。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单》。
申请人称:
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人享有永久居住权,一直居住该房屋达三十余年。
二、内设机构无权对外作出行政行为,越俎代庖属于无效告知性质。
三、违反先补偿后拆除的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
一、案涉房屋系国有资产,由郑州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报请市国资委批准划转归中原区人民政府所有。申请人称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没有事实依据
案涉房屋系国有资产,2014年10月10日,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的《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接收国有存量资产项目资产清查明细表》第56项显示:“484.5平方米,备注:车棚,车棚前东西平房和车棚西头居民活动中心。”案涉房产是车棚平房,属于国有资产。
2020年11月4日,金某公司向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将我公司两处资产无偿划转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的报告》,要求将包含案涉房产在内的建筑划转给中原区政府。
2020年11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向市国资委出具《关于电业新村社区秦岭路*号院郑印家属院国有资产建筑物有关问题的函》,同意接收金某公司划转的国有资产。
2020年12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关于中原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涉及郑州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复函》,批准将金某公司所有的包含案涉房产在内的国有资产划转给中原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称对案涉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没有事实依据。
二、被申请人应居民的要求,将存在严重隐患的包含案涉房产在内的区政府国有资产拆除,与申请人无关
2020年10月29日,电业新村社区收到由秦岭路*号院郑印家属院40余位居民联名签字提交的《关于秦岭路*号院内车棚拆除的请示》及《签字表》,请示中提到秦岭路*号院郑印家属院内12号楼与26号楼前两处车棚设施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年代久远,已不具备维修价值。另车棚占地面积大,利用率低,侵占居民日常生活用地,影响一楼采光,造成道路拥挤。居民希望借助此次老旧小区改造的契机,对两处旧车棚进行拆除并增设居民活动设施。该家属院居民此前已向车棚产权所属单位金某公司提出拆除请求,征得金某公司同意并出具加盖金某公司印章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居民所述情况属实。
被申请人获知以上情况后,立刻与金某公司取得联系,了解详细情况:郑某家属院12号楼与26号楼前两处车棚为国有资产不属个人所有,金某公司亦表示两处车棚仅供家属院内全体居民共同使用,不存在个人享有永久居住权的情况。
结合涉案财产已经划归中原区人民政府的情况,拆除国有资产与申请人无关,况且拆除的目的是为消除安全隐患,申请人没有理由干涉。
三、《告知单》系被申请人委托电业新村社区向申请人发出,是保护申请人财产的行为。申请人安排其母亲将存放的财产已经自行搬离。
案涉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即将拆除,被申请人委托电业新村社区通知申请人搬离物品,是保护申请人财产的行为,河南省全硕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申请人在接到被申请人《告知单》后,已经自行搬离了案涉房屋。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243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案涉房屋属于中原区政府所有,并无征收申请人房产的行为发生,无需补偿,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告知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有法律依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关于中原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涉及郑州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意将电业新村社区秦岭路*号院郑印家属院26号楼前车棚无偿划转至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区人民政府享有并承担与接收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2020年12月2日,河南全硕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房屋鉴定报告。报告显示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某号院26号楼前车棚(一)及车棚(一)附属平房东西危险等级为D级。
申请人称自案涉建筑物被分给其父亲王焕德起申请人一直在此居住。
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张贴《告知单》:为积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属于中原区政府所有的26号楼前车棚及附属构筑物(平房)将拆除,据了解,在该处存放有你的物品,为尽快改造,请你在5日内搬走你的物品,5日后该车棚及附属构筑物(平房)将拆除,因未在期限内搬离造成你的损失,只能由你承担。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为积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被申请人组织对电业新村社区秦岭路*号院郑印家属院26号楼前的建筑物进行拆除,过程中电业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下发了《告知单》。被申请人即将拆除的车棚的所有权已划转至中原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发《告知单》,告知其在5日内搬走其个人物品,5日后车棚及附属构筑物(平房)将拆除,属于被申请人对相关事项进行的告示告知,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交的王焕德电费明细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享有案涉平房的合法使用权或者其他合法权利。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