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66975/2021-00036
  • 中原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1-03-31
  • 2021-04-01
行政复议决定-中政(驳复)字〔2021〕5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某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保护职责,于2021年2月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保护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2021年1月27日,申请人拨打110电话报警,请求对威胁申请人正常居住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被申请人员到达现场后并未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具有保护公民财产的法定职责而未予履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理应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

    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查询郑州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系统,调出2021年1月27日0点0分至2021年1月27日24时0分的被申请人接处警记录,结果显示在上述期间内被申请人未接到110指挥中心指派的申请人的报警记录。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后,经过调查,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17时02分报警称因为社区老旧小区改造,现在要拆房子,引起民事纠纷。被申请人民警接警后赶到某某路5号院28号楼2单元楼下。申请人称其在28号楼2单元楼下占有2间平房,按照中原区某某街道老旧小区改造方案,需要予以拆除。申请人不服社区改造方案,不允许社区工作人员拆除两间平房。被申请人民警赶到现场时,社区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申请人自己在现场,平房没有拆除,现场未发现威胁申请人正常居住的人员,申请人无人身及财产损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民警帮助协调社区不要拆除平房,被申请人民警了解情况后,与社区主任魏红联系,魏红称现场没有发生强拆行为,未发生纠纷。被申请人民警询问申请人还有什么需要民警解决,申请人称没有,被申请人民警随后离开现场。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民警无违反《人民警察法》之规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因社区老旧小区改造,现在要拆房子,引起民事纠纷。被申请人民警赶到现场时,申请人自己在现场,房子未拆除,现场亦无威胁申请人正常居住的人员。申请人要求民警协调社区不要拆除某某路5号院28号楼下两间平房,经民警与社区联系,社区称拆除两间平房的行为属于老旧小区改造,没有强拆行为,也没有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在确认申请人无其他需要后,被申请人处民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一)刑事案件;(二)治安案(事)件;(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报警,被申请人及时出警并对报案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威胁其正常居住的行为,申请人的财物和人身未受到不法侵害,被申请人处民警当场告知了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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