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抽检任务涉及我辖区不合格食品,现将抽检结果不合格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中原区发金百货超市经销的“芹菜”不合格
抽(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发金百货超市经销的“芹菜”(15公斤,购进日期:2022-08-15),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芹菜”15公斤,销售13.11公斤,剩余1.89公斤芹菜因腐烂已销毁。。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8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止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发金百货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9元;2、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51.9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发金百货超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原区第一分公司所经营的“冰台深海全鳞大带鱼300-500g”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9日我局接到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DC20221513),被抽样单位名称: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原区第一分公司,2022年9月8日抽检食品冰台深海全鳞大带鱼300-500g的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8日经过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复检的《检验报告》编号是(NO:FJ2022000097),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岭路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9日向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原区第一分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提出了复检申请。2022年11月28日经过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2022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复检的《检验报告》(NO:FJ2022000097)进行现场送达,现场食品部经理肖晨进行签收。
2022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原区第一分公司的食品部经理肖晨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查明,9月8日抽检的冰台深海全鳞大带鱼300-500g是由供货商北京雄大发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5月25日送到盒马大仓的,大仓采购员是阚春雷,然后9月4日从大仓发给锦艺店公司的,9月8日抽检的冰台深海全鳞大带鱼300-500g的批次就是9月4日从大仓发送来的,抽检用了8条,剩下的都卖出去了。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是一共采购了27条,抽检时冰台深海全鳞大带鱼300-500g进价为15.16元/条,售价为19.9元/条,货值金额为409.32,销售金额为537.3元。该店能提供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批次冰台深海全鳞大带鱼300-500g供货商营业执照、采购订单-正常订单、进货台账,不存在免予处罚情形。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37.3元;
2、罚款:8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8537.3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立即下架问题食品,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措施,完成整改后,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郑州中原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郑州中原店使用的餐
(饮)具: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12月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F202212022142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郑州中原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中原区好又多食品百货便利店经销的“果丹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好又多食品百货便利店经销的“果丹皮”(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5-20,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生产/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果丹皮”共计5kg,售价每公斤16元,全部销售完毕,共计80元,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10月14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止12月14日共召回0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果丹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好又多食品百货便利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0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好又多食品百货便利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五、郑州市中原区金苑幼儿园食堂采购使用的“香蕉”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金苑幼儿园食堂采购使用的“香蕉”,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金苑幼儿园食堂送达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N0: CCICCJ22092532)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40235149)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40235149 1份;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金苑幼儿园食堂采购上述批次“香蕉” ,当事人共采购了2kg香蕉,6元/kg,货值金额共12元,全部被抽检公司用作抽检,抽检公司工作人员付了12元。该食堂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一)(二)项,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金苑幼儿园食堂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12元;
2、并处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501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及时对郑州市中原区金苑幼儿园食堂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同类不合格产品的采购,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记录进货台账。
六、郑州京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餐具”不合格
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京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餐具杯子抽检,抽检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京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整改,对员工加强管理,完善落实餐具的消毒和清洁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七、关于“郑州市中原区李勋餐饮店”抽检不合格复查验收报告
我单位于2022年10月19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李勋餐饮店”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NO:FJD202202850423)。显示“郑州市中原区李勋餐饮店”使用的“消毒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此种情况,我单位于12月6日将该不合格报告书(编号:XC2241010246438898)送达“中原区李勋餐饮店”,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及后处理工作。截止12月10日该店完成整改。
(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李勋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102MA9G6LDA2Y,住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98号华润万家秦岭路店负一层招商区B1010102号08档口,经营者:李勋。
(二)不合格产品及召回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李勋餐饮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对正在使用的餐具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再次核查使用的洗涤剂生产资质和产品检测报告。
(三)不合格产品原因排查情况
1、该店能提供洗洁精的购销凭证及进货台帐。
2、清洗餐具人员清洗餐具、储存保洁不到位。
(四)整改落实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洗洁精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单据;二是进货时查看“洗洁精生产商”资质,留存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当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三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四、加大对清洗餐具人员的培训,做好餐具的清洗、保洁,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0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经营店已整改到位。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2022年12月1日,我局收到郑州市中原区刘艳英豆腐店长豆角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A2220384651139005C,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日向郑州市中原区刘艳英豆腐店统一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
经调查,该店销售的该批次长豆角已经全部销售完,该店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进货台账,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日送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该店刘艳英已收到签字。郑州市中原区刘艳英豆腐店2022年9月30日所销售芹菜,检验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实测值:0.083,国家标准:≤0.015,判定: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当天所售长豆角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经营的长豆角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本案中抽检不合格长豆角共9斤,货值45元。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所经营的长豆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以上指导意见的从轻行政处罚条件。当事人经营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超出限量标准的长豆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即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2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贰仟零肆拾伍元整(2045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立即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措施,完成整改后,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九、郑州市炉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曼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原万达分公司使用的餐(饮)具:小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12月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
NO:F202212022145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小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郑州曼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原万达分公司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曼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原万达分公司使用的餐(饮)具:小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12月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
NO:F202212022145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小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一、郑州梦雷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梦雷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姜”(购进日期:2022-10-9,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生产/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姜”,共1袋,每袋7公斤,次日销售完毕,共计销售70元,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12月6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止12月12日共召回0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局对郑州梦雷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507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梦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二、郑州市中原区胖胖水果超市经营的“猕猴桃”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胖胖水果超市经营的“韭菜”(规格型号:/kg,进货日期:2022-8-1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根据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20314962107031C】显示,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河红水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这批不合格猕猴桃是于8月14日从手机小程序标果工厂上下单,共进了该批次“猕猴桃”一箱,一箱19斤,79.90元。销售的价格是5.8元一斤,卖出了10斤,加上检测人员买走的6斤(3公斤),一共卖出了16斤这种“猕猴桃”,销售金额为92.8元,剩余为自然损耗。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猕猴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经营店面面积小,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王全举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及交易凭证,积极召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第(3)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2.8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当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好台账记录。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8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十三、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啟福万家百货超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啟福万家百货超市”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NO:XC22410102465739029)。显示“郑州市中原区啟福万家百货超市”销售的绿豆消化饼(酥性饼干)在2022年11月15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对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煤仓北街16号57号楼1层114号的郑州市中原区啟福万家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处置,并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CJSP20221114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XC2241010246573902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 XC224101024657负责人李倩倩当场确认并签收。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复检期内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的绿豆消化饼(酥性饼干),据负责人李倩倩称该批不合格的绿豆消化饼(酥性饼干)已销售完毕。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的绿豆消化饼(酥性饼干)是2022年7月25日从新密市嘉嘉乐食品商行采购的,共购进1件9.8斤,销售价为每斤9.8元,该商品已销售完毕。销售货款为96.04元。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者的相关资质,以及销售记录,进货台账,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于当天启动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进货台账记录不完全,未记录供货商的地址电话,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上本案货值96.04元,违法所得96.4元。
2022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中,随机抽取了厨伴娘银耳,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许可证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台账记录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消化饼(酥性饼干),采购时只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了进货台账,保存了与供货商的销售清单,提供了该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但是台账登记未记录供货商的地址电话。未能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法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将其违法情形确定为“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错态度好,能够主动提供货商信息及销售清单,积极整改,且不知道所销售的经营的绿豆消化饼(酥性饼干)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3.(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 96.04元;
2、并处2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2096.0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市监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啟福万家百货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0月22日在区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三宝生煎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FJD202202850391),消毒盘,经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JD202202850391)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4438204)。
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2022年12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12月9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日,我单位收到郑州市中原区三石牛羊肉店经营的牛肉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A2220384651120009C,结论显示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三石牛羊肉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
经调查,该店销售的该批次牛肉已经全部销售完,该店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进货台账,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日送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该店徐磊已收到签字。郑州市中原区三石牛羊肉店2022年9月16日所销售牛肉,检验项目:克伦特罗,实测值:15.5mg/g,国家标准:不得检出,判定: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9月16日该批次牛肉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牛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中原区三石牛羊肉店经营不合格牛肉行为减轻处罚,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壹万壹仟玖佰元整(119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立即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措施,完成整改后,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卫华武汉热干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验检验报告(编号NO:FJD202202850397)。显示“郑州市中原区卫华武汉热干面”使用的“消毒碗”在2022年10月19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中,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卫华武汉热干面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饮具“消毒碗”检测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卫华武汉热干面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严格按照清洗消毒规范运行,加强员工培训;二是延长冲洗时间,加强清洗保洁,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我单位依法于2022年12月29日进行结案。
我单位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徐记卤肉生炝烩面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验检验报告(编号NO:FJD202202850411)。显示“郑州市中原区徐记卤肉生炝烩面店使用的“消毒碗”在2022年10月19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中,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徐记卤肉生炝烩面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饮具“消毒碗”检测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徐记卤肉生炝烩面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严格按照清洗消毒规范运行,加强员工培训;二是延长冲洗时间,加强清洗保洁,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我单位依法于2022年12月28日进行结案。
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中原区召梅东北饺子手擀面店的“胡萝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09-09),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 :A2220314962105019c)该产品中甲拌磷残留量实测值0.035mg/kg(标准指标≤0.01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购进上述批次“胡萝卜”2.00kg,货值金额7.2元,用于抽检使用1.36kg,剩余0.64kg用于配菜使用。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我局对郑州中原区召梅东北饺子手擀面店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2007.2元。
十九、郑州市中原区北舞渡马记胡辣汤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8月26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北舞渡马记胡辣汤”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NO:FJD220202850141 )。显示“郑州市中原区北舞渡马记胡辣汤”2022年7月27日抽检消毒盘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2022年9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9月7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2年9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二十、河南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分公司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3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河南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分公司使用的餐(饮)具:杯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12月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F202212032162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河南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杯子)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