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抽检任务涉及我辖区3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中原区啊飞蔬菜店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啊飞蔬菜店经销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10-9,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生产/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韭菜”是从郑州顺扬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购买的,共计8公斤,售价每公斤5元,当日销售完毕,共计销售40元。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12月6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止12月12日共召回0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啊飞蔬菜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0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啊飞蔬菜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巳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郑州市中原区安仙胡辣汤豆沫馆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3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安仙胡辣汤豆沫馆使用的
餐(饮)具: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10月2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 F202209231459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因疫情原因,该店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设施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设备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绿东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郑州市中原区白玉水产品店经销的“鲤鱼”、“鲈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白玉水产品店经销的“鲤鱼”、“鲈鱼”(规格型号:8公斤,购进日期:2022-10-09,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抽样检验,销售的“鲤鱼”,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销售的“鲈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生产/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鲤鱼”共计29公斤,每公斤进货价13元,售价每公斤14元,“鲈鱼”共计5.75公斤,每公斤进货价38元,销售每公斤40元,因疫情原因,市场从10月11日晚上开始封控,所有鱼都在店里放着,直到12月5日市场才允许开门,店内所有的鱼都死了,这两种鱼基本没有销售,全放店里死了,之后全扔了,鲤鱼大概销售了5公斤,销售额是70元,鲈鱼销售了3公斤,销售额是120元,共计销售190元。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12月6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止2023年1月10日共召回0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鲤鱼”、“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白玉水产品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19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白玉水产品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巳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中原区保琼果蔬店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保琼果蔬店经销的“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9月2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所提供证据无法确认查明生产企业),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保琼果蔬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保琼果蔬店于2022年9月26日购进8kg姜进行销售,售价14元/kg,共计销售收入112元。该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即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保琼果蔬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对已销售完毕的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五、郑州市中原区陈守立果蔬店销售的“大芹菜、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陈守立果蔬店销售的“大芹菜、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9月30日,采购的大芹菜;9月29日采购的姜,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所提供证据无法确认查明生产企业),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大芹菜苯醚甲环唑项目、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陈守立果蔬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陈守立果蔬店于2022年9月30日,采购的抽样批次大芹菜7.5kg销售价格为6元/kg,销售收入45元;9月29日采购的抽样批次姜8kg销售价格为16元/kg,销售收入128元,共计销售收173元。该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即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173元; 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陈守立果蔬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对已销售完毕的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六、郑州市中原区陈小安蔬菜批发店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陈小安蔬菜批发店经销的“姜”(购进日期:2022-10-10,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生产/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姜”9公斤,货值金额54元,已销售9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12月6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止12月12日共召回0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陈小安蔬菜批发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05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陈小安蔬菜批发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巳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七、鼎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鼎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饮)具:盘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
12月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F202212022146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鼎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盘子)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鼎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八、韩宫宴烤肉中原中路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3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韩宫宴烤肉中原中路店使用的餐(饮)具:小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
果于2022年12月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F202212032163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小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九、郑州市中原区好材猪肚鸡餐饮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好材猪肚鸡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小盘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12月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F202212022146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小盘子)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郑州市中原区于海栓烩面羊肉汤店使用的餐具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于海栓烩面羊肉汤店使用的餐具碗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0月12日由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022092013905)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西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2年12月1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于海栓烩面羊肉汤店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354320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210913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3543208)、检验报告(No:F2022092013905),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该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2月1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流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于海栓烩面羊肉汤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按要求积极整改,监管部门已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一、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西路分公司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3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西路
分公司使用的餐(饮)具: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12月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F202212032164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二、郑州市中原区兰湘子满座餐饮服务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兰湘子满座餐饮服务店使用的餐(饮)具: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
果于2022年12月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F202212022146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三、郑州市中原区李国志蔬菜店长豆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3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李国志蔬菜店的长豆角进行了现场取样、封存及送检,检测结果与2022年11月10日送至我局,该检验结论显示该店经营的长豆角的克百威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为:NO:A2220384651153016C。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 因疫情期间,该店未开业联系不上,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李国志蔬菜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长豆角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与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积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召回整改,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所经营的长豆角农残超标,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以上指导意见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00元);
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总计:罚没款壹仟零陆拾元整(1060.0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被抽检不合格的长豆角未尽到查验义务。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当事人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认真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8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十四、郑州市中原区大勇蔬菜店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中原区大勇蔬菜店(闫自梅)正在经营的姜进行了抽检。2022年11月8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A2220384651149018C 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涉案食品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2410100163741563)和检验报告等文件,当事人闫自梅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对其经营抽检不合格姜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至2023年1月19日调查终结,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次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大勇蔬菜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文件,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2023年1月19日调查终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将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中原区不凡生鲜百货超市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225元。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向当事人送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当事人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后分析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接到我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于2023年2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于同日复查验收完毕。我单位依法于2023年2月8日进行结案。
十五、河南厨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原区分公司餐具消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9日,我局收到河南厨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原区分公司的《检验报告》(№: F2022091613331),报告显示“碗”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东村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9日对河南厨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原区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 F2022091613331)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0102463542721),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现在签收、未提出异议。
现场提取了该店使用的洗洁精的相关手续和该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2022年12月1日前对问题进行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厨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原区分公司进行了复查,提取了该店的消毒记录,该店提供了整改报告,完善了消毒餐具的责任人员和管理机制。
十六、郑州市中原区胖哥俩肉蟹煲万达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胖哥俩肉蟹煲万达店使用的
餐(饮)具: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12月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F202212022145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七、河南容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秦岭路分公司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9日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河南容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秦岭路分公司销售的的食品:老虎斑(活体),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10月28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
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A7C920008A7F6032899).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于2022年10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河南容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秦岭路分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因养殖时在鱼食加入的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容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秦岭路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落实贱货查验制度;二、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八、郑州市如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3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如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饮)具:盘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
果于2022年12月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F202212032163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盘子)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九、郑州京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水泡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京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水泡花生米”(7.5公斤,购进日期:2022-08-07),经河南中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水泡花生米”7.5公斤,该批次花生米经水洗后免费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未销售。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9月8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止9月30日共召回0公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泡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我局对郑州京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4元。 2、罚款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共计5071。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官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京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经营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巳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十、郑州市中原区蜀尚餐厅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郑州市中原区蜀尚餐厅碗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F2022092114062,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6日向郑州市中原区蜀尚餐厅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该店已做出书面整改报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是该单位餐具消毒不彻底导致。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消毒柜由专人负责,延长消毒柜消毒时间,增加消毒频率,消毒柜碗筷之间不能摆放过于紧密,杜绝出现餐具消毒不彻底的情况再次发生。二是加强经营者和员工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6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店已整改到位。
二十一、郑州市中原区宋氏鸡蛋店销售的“红皮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宋氏鸡蛋店经销的“红皮鸡蛋”(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9月2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所提供证据无法确认查明生产企业),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宋氏鸡蛋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宋氏鸡蛋店于2022年9月28日购进40kg姜进行销售,售价11.6元/kg,共计销售收入464元。该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即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464元; 2.罚款21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宋氏鸡蛋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对已销售完毕的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二十二、郑州市中原区陈小安蔬菜批发店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陈小安蔬菜批发店经销的“姜”(购进日期:2022-10-10,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生产/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姜”9公斤,货值金额54元,已销售9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12月6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止12月12日共召回0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陈小安蔬菜批发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05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陈小安蔬菜批发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巳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十三、郑州市中原区晶华城幼稚园长豆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7日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晶华城幼稚园的食品原料(长豆角)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17斤,抽样数量2.44公斤。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NO:CCICCJ2209203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晶华城幼稚园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长豆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
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晶华城幼稚园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其购买的长豆角不符合食品安全和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长豆角,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当事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十四、郑州市中原区韦昌全蔬菜店韭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8日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韦昌全蔬菜店的韭菜进行了现场取样、封存及送检,检测结果与2022年11月2日送至我局,检验结论显示该店经营的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CP22410102463839547。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收到《检验报告》当日(2022年11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韦昌全蔬菜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韭菜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与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积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召回整改,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所经营的韭菜农残超标,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以上指导意见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00元);
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总计:罚没款壹仟零叁拾元整(1030.0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被抽检不合格的韭菜未尽到查验义务。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当事人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认真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8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十五、郑州市中原区文家胖孩老砂锅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6日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文家胖孩老砂锅店(销售的的食品:羊肉、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10月17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羊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NO:A7C917006A7F6029385).韭菜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 NO:A7C917006A7F6029384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文家胖孩老砂锅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核实,因养殖时在饲料加入的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韭菜在种植时防止生虫加入驱虫剂,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文家胖孩老砂锅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落实贱货查验制度;二、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十六、郑州市中原区晓鸽果蔬店经销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晓鸽果蔬店经销的“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9月2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所提供证据无法确认查明生产企业),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晓鸽果蔬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晓鸽果蔬店于2022年9月28日购进10kg姜进行销售,售价14元/kg,共计销售收入140元。该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即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2.罚款1000元。
(仨)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晓鸽果蔬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对已销售完毕的涉案食品,进行了涉案食品召回,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
二十七、郑州市中原区鑫苑粮油店黑芝麻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3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鑫苑粮油店的黑芝麻进行了现场取样、封存及送检,检测结果与2022年11月10日送至我局,该检验结论显示该店经营的黑芝麻的酸价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要求》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为:NO:A2220384651153019C。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 因疫情期间,该店未开业联系不上,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中原区鑫苑粮油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黑芝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与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积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召回整改,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所经营的黑芝麻酸价超标,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以上指导意见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元整(480.00元);
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总计:罚没款壹仟肆佰捌拾元整(1480.0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被抽检不合格的黑芝麻贮存环境有待改善,把控进货量及销售时间。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当事人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认真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8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十八、郑州市中原区兄弟果蔬超市经销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日,我局收到郑州市中原区兄弟果蔬超市韭菜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NCP22410102463839831,结论显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腐霉利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汝河路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4日向郑州市中原区兄弟果蔬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
经查,该店的经营面积为92.01平米,员工共4人,属于食品小经营店,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25公斤,每公斤进价3.2元,销售价格每公斤5元,货值金额共计125元,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125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部分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货值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小,经营者及时公示了不合格食品的信息,目前没有接到群众反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后出现不良反应,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以上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综上,我局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营不合格农产品(韭菜)违法所得人民币125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2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立即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措施,完成整改后,监管部门巳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十九、郑州市中原区爱便利超市芙美妮店经销的“河南烩面-香辣牛肉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爱便利超市芙美妮店经销的“河南烩面-香辣牛肉味”(规格型号:152g/桶,购进日期:2022-8-3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河南辛巴精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监督抽检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生产/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河南烩面-香辣牛肉味”10箱,货值金额660元,巳销售10箱,下架封存0箱,库存(未销售)0箱。2022年10月12日该店发出召回公告,截止2022年10月14日共召回0桶。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南烩面-香辣牛肉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我局对郑州市中原区爱便利超市芙美妮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中原区爱便利超市芙美妮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监管部门巳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十、郑州市中原区洋洋蔬菜店韭菜、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7日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洋洋蔬菜店的韭菜和姜进行了现场取样、封存及送检,检测结果与2022年11月1日送至我局,检验结论显示该店经营的姜的噻虫胺项目和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NCP22410102463839388;NO:NCP22410102463839394。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收到《检验报告》当日(2022年11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洋洋蔬菜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姜和韭菜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与处罚。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积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召回整改,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鉴于货值小、数量少、危害轻,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所经营的韭菜、姜农残超标,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以上指导意见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120.00元);
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总计:罚没款壹仟壹佰贰拾元整(1120.0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被抽检不合格的姜、韭菜未尽到查验义务。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督促当事人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认真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8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三十一、郑州市中原区一喜二烧料理餐饮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7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一喜二烧料理餐饮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 F2022120121370),消毒餐具“小碗”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F2022120121370),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142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142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2023年1月3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3年1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三十二、郑州市中原区姐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姐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饮)具:小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12月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F2022120221463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小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十三、郑州市恒原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3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恒原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饮)具:盘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12月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报告编号为№:F2022120321628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盘子)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十四、郑州市中原区姐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郑州市中原区姐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饮)具:小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于2022年12月6日送至我局,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F2022120221463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因洗消不规范导致在餐具(小碗)上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进行了认真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要求;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是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中西所已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十五、郑州市中原区炉小哥烤肉锦艺城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7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炉小哥烤肉锦艺城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 F2022120321622),消毒餐具“盘子”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 F2022120321622),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189),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189),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正常使用消毒设施。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2023年1月3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3年1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三十六、郑州市中原区郑记火锅店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7日在国抽系统上收到关于“郑州市中原区郑记火锅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 F2022120221448),消毒餐具“小碗”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1、检 验 报 告 (№:F2022120221448),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194),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551194),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照操作步骤规范消毒、保洁餐具。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改正,明确专人负责,纠正清洗消毒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做好记录。并于2023年1月4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我单位2023年1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通过了复查验收。